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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效力再研究,—以最高院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为中心the study on the validity of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1万字14页 原创作品目录一、引言3二、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通说分析比较4(一)无效说的评析4(二)效力待定说的评析4(三)有效说的评析5三、上述不同观点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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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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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效力再研究—以最高院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为中心
The study on the validity of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1万字 14页 原创作品


目 录
一、引言 3
二、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通说分析比较 4
(一)无效说的评析 4
(二)效力待定说的评析 4
(三)有效说的评析 5
三、上述不同观点的理论根源——三种物权变动模式 5
(一)债权意思主义 6
(二)物权形式主义 6
(三)债权形式主义 6
(四)对三种物权变动模式的衡量与比较 7
(五)不同物权变动模式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不同评价 8
四、我国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立法现状 8
五、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分析 9
(一)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 10
(二)符合合同法立法宗旨 10
(三)强化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11
(四)维护法律体系协调的角度来看 12
六、结束语 12



[摘要] 无权处分一直是民法学中颇为复杂的概念,无权处分合同一般会直接涉及原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理论上又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变动模式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无权处分被王泽鉴先生谓之为“民法上的精灵”。 我国颁行的《合同法》第51条素有争议,随着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的出台,更是使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讨论甚嚣尘上。对买卖合同情形下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研究,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构上首先从“处分”的含义入手,在理解无权处分本质含义的基础上再联系三种物权变动模式分析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三种学说。其次,依据我国立法现状并结合合同的二元结构来综合分析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并进一步讨论《合同法》第51条及《解释》第三条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最后,分析指出有效说的可令人信服的理由。

[关键词] 物权变动模式; 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无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