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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权研究,9000字13页原创作品目录一.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权的制度考察3(一)现行制度考察3(二)关于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权困境的思考4二.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权现实的困境4(一)诉讼主体规定过于狭窄模糊,缺乏激励机制41、诉讼主体仅限于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缺乏资格限制42、缺乏对消费者协会的激励机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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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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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权研究


9000字 13页 原创作品

目录
一.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权的制度考察 3
(一)现行制度考察 3
(二)关于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权困境的思考 4
二.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权现实的困境 4
(一)诉讼主体规定过于狭窄模糊,缺乏激励机制 4
1、诉讼主体仅限于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缺乏资格限制 4
2、缺乏对消费者协会的激励机制 5
(二)受案标准模糊 7
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数众多”标准存疑 7
2、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区别分析 8
3、受案标准模糊引发滥用诉权的后果 8
4、三个主体对公益诉讼界限的划定 9
(三)欠缺管辖法院矛盾的解决方式 9
1、管辖争议的产生 9
2、争议解决方式 9
(四)举证责任争议 10
1、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 10
2、现行消费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析 10
(五)判决结果执行之难 11
1、结果扩张与否的思考 11
2、经济赔偿分配困难 11
三、结语 11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赋予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权,公益司法保护机制打开了大门,但是针对这个不完整的条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细化规定缺位,消费者协会在行使公益诉讼权时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在对现行制度作出考察和思考的基础上,本文针对消费者协会现实面临的诉讼主体单一,消极,受案标准模糊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扩大主体范围,制度重塑,增进激励机制,明确公益受损界限,为消费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扫除一些障碍。


关键词:公益诉讼;诉讼主体;受案标准;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