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委托代理制度.doc
论委托代理制度,目 录一、委托代理制度的发展渊源1(一)罗马法时期委托代理制度1(二)中世纪后委托代理制度11、英美法国家委托代理制度22、大陆法国家委托代理制度2(三)二十世纪来委托代理制度3二、我国委托代理制度的发展及立法现状4(一)我国委托代理制度的发展4(二)我国委托代理制度的立法现状5三、关于我国委托代理制度有关问题的界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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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代理制度的发展渊源 1
(一)罗马法时期委托代理制度 1
(二)中世纪后委托代理制度 1
1、英美法国家委托代理制度 2
2、大陆法国家委托代理制度 2
(三)二十世纪来委托代理制度 3
二、我国委托代理制度的发展及立法现状 4
(一)我国委托代理制度的发展 4
(二)我国委托代理制度的立法现状 5
三、关于我国委托代理制度有关问题的界定 7
(一)关于基础理论的界定 8
1、委托代理的概念 8
2、委托代理的性质 9
3、委托代理权的性质 11
4、授权行为的性质 14
5、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关系 16
(二)关于基本制度的界定 22
1、委托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22
2、委托授权方式 23
3、授权不明的责任 24
4、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27
5、代理权的终止 30
委托代理制度是代理制度的核心,它根植于契约理论,后随着农耕经济向工商经济的转型,逐渐分离出来成为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日臻完善。委托代理制度的萌芽出现在罗马法晚期,中世纪后由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为其产生提供了社会条件,但其经历了由间接代理到直接代理的发展过程,直到十八、十九世纪,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制度相继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国家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相继确立,并在二十纪后得到充分发展。
我国委托代理制度因受封建经济的长期影响,到清朝末年才初露端倪,在民国时期稍有发展,但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间,计划经济制约了其发展,进入八十年代后,基于现实和立法的需要,才有了较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委托代理制度的现有立法,主要借鉴大陆法国家立法例,在没有制定统一民法典情况,散见于以《民法通则》为主的相关法律中。
受经济发展现状和立法现状影响,我国学界对委托代理制度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关于委托代理的性质、委托代理权的性质、授权行为的性质、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关系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完整的、相通不悖的理论框架。综合各方面学说观点,围绕委托代理的核心价值,首先确立委托代理的“本人行为说”;委托代理权的“权利说”;授权行为的单方独立性无因性;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且授权行为是基础关系存在的前提和依据等诸观点。并在此基础上,确立这样一个整体的、互不矛盾的理论框架:基于授权人本人行为,为弥补授权人行为能力不足,拓展授权人生活生产范畴,授权人通过授权行为形成代理权,代理人在接受授权后取得代理权的现实权利,并经基础关系确定授权人与代理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后代理人依据该基础关系实施具体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授权人承担,最终达到授权人意欲代理之目的。为确立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应该适时引入概意代理权、具体代理权、广义基础关系、狭义基础关系等概念。
委托代理制度的内容是丰富的,其基本制度也是宽泛的。以我国《民法通则》的现有规定为视角,对授权方式、授权不明的责任、代理权行使的限制、代理权的终止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特别是对授权不明的内容范畴、赋存形式范畴、责任范畴和责任承担要予以界定;对代理权行使的限制,要及时导入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有关规定,并对二者的概念、内涵及具体适用要予以明晰;对代理权的终止,要合理界定终止事由和例外情形范围,既要做到不违背法理,又要满足社会现实需求。
关键词:委托代理制度、基础理论、基本制度、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