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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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二,法律始终是改造现实、引导社会的制度工具,是达到既定社会目标的工具。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意味着设置、维护所有权成本的降低以及从事侵害产权活动的成本的增加。明晰的所有权界定会促使所有人努力营作以获取最大收益。实践证明,只有当社会持续而稳定地承认和保护所有权时,人们才会普遍地从事财富积累,谋划长期的经济活动。“产权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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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由会员 沐浴春风 发布

法律始终是改造现实、引导社会的制度工具,是达到既定社会目标的工具。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意味着设置、维护所有权成本的降低以及从事侵害产权活动的成本的增加。明晰的所有权界定会促使所有人努力营作以获取最大收益。实践证明,只有当社会持续而稳定地承认和保护所有权时,人们才会普遍地从事财富积累,谋划长期的经济活动。“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
在大陆法系民法中,登记是民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大陆法系民法有相当数量的有关登记内容,如法国民法典涉及抵押权登记的《登录簿的公告和登录员的责任》有8条。德国民法典《关于土地权利的一般规定》则有30条是规定土地登记的,瑞士民法典在每一种不动产物权中配之以如何登记,这显然不是因为行政权力侵入了民法领域,而是因为民法,尤其是物权法必须有登记的程序。从登记机关的角度看,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的行为,但从当事人登记的角度看,登记是一个民事权利的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的意义更重要、更实在,是其扎根于民事领域的生命力所在。孙宪忠先生显然对此有深刻的理解,因而在《德国当代物权法》中以专章论述不动产登记,占全书的八分之一。登记制度,在形式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