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委托代理制度基本制度的界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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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委托代理制度基本制度的界定,委托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3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民通意见》第78条: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67条:代理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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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3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通意见》第78条: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第67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行纪、居间都是民事主体借助于他人的帮助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形式。其中代理,特别是委托代理又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对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诉讼活动、办理各种行政手续及履行行政义务最有意义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就其制度的性质来说,并不是对一切行为都适用。《民法通则》第63条对代理的适用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外,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一些行政法规也对代理作了规定;只不过类《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制度是基本制度,其他领域的规定是该基
《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3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通意见》第78条: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第67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行纪、居间都是民事主体借助于他人的帮助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形式。其中代理,特别是委托代理又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对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诉讼活动、办理各种行政手续及履行行政义务最有意义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就其制度的性质来说,并不是对一切行为都适用。《民法通则》第63条对代理的适用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外,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一些行政法规也对代理作了规定;只不过类《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制度是基本制度,其他领域的规定是该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