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委托代理制度有关问题的界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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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委托代理制度有关问题的界定,如前所述,我国的委托代理制度自清末引入以来,经系列的立法确定都是以大陆法的《德国民法典》为蓝本进行移植和修改,《民法通则》的制定同样延续了这种趋势,当然也借鉴了英美法国家的法例。这种立法情形,势必既保留有西方国家的传统法理,也掺杂有中国现有经济、政治、文化等情状。对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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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委托代理制度有关问题的界定
如前所述,我国的委托代理制度自清末引入以来,经系列的立法确定都是以大陆法的《德国民法典》为蓝本进行移植和修改,《民法通则》的制定同样延续了这种趋势,当然也借鉴了英美法国家的法例。这种立法情形,势必既保留有西方国家的传统法理,也掺杂有中国现有经济、政治、文化等情状。对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委托代理制度的有关问题予以界定。
(一)关于基础理论的界定
1、委托代理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代理所规制的一统括性概念条款,是对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统一界定。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制定委托代理的专门概念条款,是基于这一基本概念的外化和拓展,可以引用为“委托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权权限内,以授权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授权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对这一概念可作如下分析:第一,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