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制度的发展渊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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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制度的发展渊源,委托代理制度是代理制度的基础,是除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外的泛称,学界又称意定代理或委托代理。它根植于契约理论,后随着农耕经济向工商经济的转型,逐渐分离出来成为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日臻完善。(一)罗马法时期委托代理制度罗马法早期对代理制度持严格否定态度,故无委托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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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制度的发展渊源
委托代理制度是代理制度的基础,是除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外的泛称,学界又称意定代理或委托代理。它根植于契约理论,后随着农耕经济向工商经济的转型,逐渐分离出来成为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日臻完善。
(一)罗马法时期委托代理制度
罗马法早期对代理制度持严格否定态度,故无委托契约可言,认为债只能在行为人之间发生。在普通民事领域,不管是监护人还是委托人,如果他根据其地位与第三人实施行为,从法律上只能在他们之间建立法律关系。在商业领域,罗马法更严格地奉行“任何人之所为,均是为其自己作为”的原则,排斥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出现这一情况,学者认为原因有三:一是罗马人坚持行为的结果只能发生在行为人之间原则; 二是罗马法坚持形式主义,强调要式行为,任一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严格的形式才能产生;三是罗马法实行“家父”制度,家父是家庭的唯一代表,只有家父有权利订立契约,家庭其他成员和奴隶一样,没有权利能力,不是民事活动主体。 早期罗马法未形成代理制度,给生活中行为不能或者行为不便的人,带来了法律上的限制
委托代理制度是代理制度的基础,是除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外的泛称,学界又称意定代理或委托代理。它根植于契约理论,后随着农耕经济向工商经济的转型,逐渐分离出来成为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日臻完善。
(一)罗马法时期委托代理制度
罗马法早期对代理制度持严格否定态度,故无委托契约可言,认为债只能在行为人之间发生。在普通民事领域,不管是监护人还是委托人,如果他根据其地位与第三人实施行为,从法律上只能在他们之间建立法律关系。在商业领域,罗马法更严格地奉行“任何人之所为,均是为其自己作为”的原则,排斥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出现这一情况,学者认为原因有三:一是罗马人坚持行为的结果只能发生在行为人之间原则; 二是罗马法坚持形式主义,强调要式行为,任一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严格的形式才能产生;三是罗马法实行“家父”制度,家父是家庭的唯一代表,只有家父有权利订立契约,家庭其他成员和奴隶一样,没有权利能力,不是民事活动主体。 早期罗马法未形成代理制度,给生活中行为不能或者行为不便的人,带来了法律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