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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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摘要: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同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它旨在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切实贯彻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兼顾诚实信用原则。本文自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起...
内容介绍
此文档由会员 lzj781219 发布摘要:
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同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它旨在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切实贯彻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兼顾诚实信用原则。本文自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起源入手,简要介绍二十世纪以来,该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及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情况,并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的效力及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三方面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进行了阐述。对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的现状及发展过程给予了一定的介绍。但由于包括《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故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为我国今后设立情势变更制度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奠定基础,并提供一定的参考。
本论文共计8页 9000余字
参考文献:
(1)梁慧星《合同法的情势变更问题》载于《法学研究》88年第6期
(2)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团组织 1999版
(3)沈达明《英美合同法异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版
(4)耀振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法学研究》1992扩第4期
(5)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合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周晓燕《国际商事合同则》,法律出版社 1996年
(7)王传丽《涉外经济合同的经济效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