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doc

约8页DOC格式手机打开展开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摘要: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和矛盾的相互转化,构成了今天的社会有序性,即我们所说的社会秩序。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约束人们行为规范的工具,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然而,法律在使用过程中要用事实来说话,而事实的真相是靠证据去证明的。证...
编号:10-204531大小:43.50K
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内容介绍

此文档由会员 wanli1988go 发布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摘要: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和矛盾的相互转化,构成了今天的社会有序性,即我们所说的社会秩序。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约束人们行为规范的工具,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然而,法律在使用过程中要用事实来说话,而事实的真相是靠证据去证明的。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使用已知的事实来查明未知的事实,这个已知的事实就是证据。证据的法定种类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因此,证据需要提供和收集,而谁承担举证责任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别提出来。要探究其中的原因,应从举证责任入手。

一、举证责任的定义及其内容
举证责任〔1〕是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以及证明的以及证明不了时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举证责任包括两国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二是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就是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中,前者称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后者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原告有证明义务,被告须以反正推翻原告的举证。这一原则就是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雏形。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并没有具体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而仅揭示了主张和举证责任的关系。可见,我国采取的也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具体来讲,举证责任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举证责任的承担;二是举证责任的转换;三是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和承担者,民事诉讼由原告的起诉而发生,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因此,原告应首先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用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说明,原告说被告借其五百元钱到期不还,因而起诉被告。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和还钱期限应由原告提供证据,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应对自己的反驳主张进行举证。例如,被告将所借的钱如数按期归还原告,那么被告应该就“已还钱”与员工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已消灭负有举证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的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其应就自己的独立请求权承担举证责任。在反诉中,反诉被告(也就是本诉被告)就自己反诉主张的权利应首先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如果就自己的主张举出有力证据,那么他所主张的权力才可能被法院所确认,因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反之,如果举不出有力的证据,他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也不可能得到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参考书目:

〔1〕引自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2〕引自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作者:杨荣新,2001年3月版本《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编第十七章第二节
〔3〕引自法律出版社,作者:陈桂明,2000年6月版本《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第六章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