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于实践理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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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于实践理性,页数 9字数10065「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程序,由此而引发了立案前能否采取侦查措施以及立案前措施到底属于何种法律程序性质的争论。本文批判了这类争论的建构主义唯理论理路,引入实践理性理论范式,并进而认为立案程序本身即为一道多余的法定程序,从而立案前措施的法律程序性质的名分并不重要,关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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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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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于实践理性
页数 9 字数 10065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程序,由此而引发了立案前能否采取侦查措施以及立案前措施到底属于何种法律程序性质的争论。本文批判了这类争论的建构主义唯理论理路,引入实践理性理论范式,并进而认为立案程序本身即为一道多余的法定程序,从而立案前措施的法律程序性质的名分并不重要,关键要看该类措施的采取是否为发现犯罪事实真相之所需,并且该类措施的采取一旦要涉及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时刻,是由侦查机关自主决定还是要得到批准,受到检察官、法官的制约和监督。

参考文献
  [1] 关于刑事立案前活动性质的学术讨论状况及主要观点,详见王敏远:《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检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以下。
  [2]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3] 参见陈兴良:《限权与分权: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1期。[4]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5] 陈瑞华教授基于诉讼程序形式要求和价值追求进而认为诉讼活动尽管包含着认识过程,但不仅仅等同于认识活动。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