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合伙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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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合伙制度,全文11页7800余字内容翔实可靠[摘要]有限合伙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组织。是否对有限合伙制度进行立法,在我国一直存在纷争,而国外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对有限合伙制度己通过成文立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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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合伙制度
全文11页7800余字 内容翔实可靠
[摘要] 有限合伙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有限合伙人以其
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组织。是否对有限合伙制度进行立法,在我国一直存在纷争,而国外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对有限合伙制度己通过成文立法确认,我国对此却未规定。因此;本文通过三部分对有限合伙制度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阐述了有限合伙的起源和国外一些有限合伙的立法;第二部分阐述了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相比所独有的特点和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无法比拟的优越性: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存在有限合伙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并根据以前一些研究者的观点和国外一些立法经验,提出了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几种模。
[关键词]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 现实必要性 立法模式
有限合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企业、商业组织形态,从世界范围看,有限合伙在某些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它如同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一样,都是立法创造的产物,而非契约自由的产物。因为,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要赋予有限合伙人的法律地位,尤其是有限责任待遇,必须经过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立法者的首肯,才具有公信力、正当性和合法性。国外一些国家通过成文立法确认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而我国《 合伙企业法》 对“有限合伙”等特殊合伙形式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有必要借鉴困外的惯例与成熟经验,修改现行《 合伙企业法》 和配套立法,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有限合伙制度。
部分参考文献:
[8]江平,曹冬岩 :《 论有限合伙》,载《 中国法学》,2004 ,像2 页
[9]梁慧星、傅静坤:《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于权能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热点问题研究》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第75-76 页
全文11页7800余字 内容翔实可靠
[摘要] 有限合伙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有限合伙人以其
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组织。是否对有限合伙制度进行立法,在我国一直存在纷争,而国外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对有限合伙制度己通过成文立法确认,我国对此却未规定。因此;本文通过三部分对有限合伙制度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阐述了有限合伙的起源和国外一些有限合伙的立法;第二部分阐述了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相比所独有的特点和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无法比拟的优越性: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存在有限合伙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并根据以前一些研究者的观点和国外一些立法经验,提出了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几种模。
[关键词]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 现实必要性 立法模式
有限合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企业、商业组织形态,从世界范围看,有限合伙在某些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它如同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一样,都是立法创造的产物,而非契约自由的产物。因为,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要赋予有限合伙人的法律地位,尤其是有限责任待遇,必须经过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立法者的首肯,才具有公信力、正当性和合法性。国外一些国家通过成文立法确认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而我国《 合伙企业法》 对“有限合伙”等特殊合伙形式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有必要借鉴困外的惯例与成熟经验,修改现行《 合伙企业法》 和配套立法,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有限合伙制度。
部分参考文献:
[8]江平,曹冬岩 :《 论有限合伙》,载《 中国法学》,2004 ,像2 页
[9]梁慧星、傅静坤:《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于权能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热点问题研究》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第75-7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