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的限度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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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的限度问题探析,全文约4000字 论述翔实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业不言而喻。然而法不是永恒的,法存在的唯一理由是保障人民最基本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认为,从古至今法治就是一个理想。而何为真正的法治却只能来自人类社会的经验,也许从未实现过。美国学者恩迪科特认为,法治只是一种理想,从未被哪个社会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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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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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的限度问题探析

全文约4000字 论述翔实

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业不言而喻。然而法不是永恒的,法存在的唯一理由是保障人民最基本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认为,从古至今法治就是一个理想。而何为真正的法治却只能来自人类社会的经验,也许从未实现过。美国学者恩迪科特认为,法治只是一种理想,从未被哪个社会完全实现过。法律信仰的需要是一种理想与现实之间张力的需要,这种张力让法律经历漫长的发展变化,总是处于锻制之中,向着完美的方向不断发展。首先,法治观念的历史发展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法制观念先行,制度建设则是后来的事情,需要一系列复杂的活动;另外,法治观念也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1]正因如此,我们在倡导法律信仰的同时,也必须正视法律信仰的限度问题,否则,就可能导致信仰与狂信之间的等同。本文试图对法律信仰的限度问题作一探析,不当之处尚祁方家指正。
  一、纯真的法律信仰与信仰的盲目性
  信仰一般强调的是个人对于其信仰事物的极度相信和尊敬。因而信仰中或多或少就有某种盲目性,盲目性的结果就是人们丧失了对信仰对象的批判性。宗教的信仰本身就有这种属性,人对宗教的信仰越虔诚,人们自身的主体性就受到越多的压抑,所谓神灵越伟大,人就越渺小。法律信仰是不是也要按照这个思路确立信仰呢?这是理解法律信仰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现代法律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并要求我们以理性的态度对待法律。但当我们以理性对待法律时,还会产生对法律的那种如宗教般热诚的信仰吗?但问题又折返回来,我们所期待的是那种宗教式的信仰吗?现代社会的进步之一就是破除了基于宗教狂信的无知,而建立了基于理性能力和知识的理性有限性和理性自知之明。因而不能依托宗教的无知和狂信来建构理性的法律信仰。

部分参考文献

  3、参见[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中译本),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9页。
  4、[德]菲希特:《菲希特全集》,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卷,第152页。
  5、[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中译本),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