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和谐社会之下的法官的司法理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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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和谐社会之下的法官的司法理念,和谐社会之下的法官的司法理念全文约4600字 论述翔实 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所形成的基本观念,是指导司法者进行司法活动的思想准则。从古到今,人类对司法的要求已经达成了共识,这就是司法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而正义是人类普遍认为的崇高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事物。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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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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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之下的法官的司法理念

全文约4600字 论述翔实

 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所形成的基本观念,是指导司法者进行司法活动的思想准则。从古到今,人类对司法的要求已经达成了共识,这就是司法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而正义是人类普遍认为的崇高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事物。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有条件的、受制约的、可变的概念。[1]因此,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阶段、不同意识形态、历史文化传统等,人们对正义的理解和认识并不完全相同,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的今天,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的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的处理。针对司法理念来说,其追求正义的过程就是要充分地发挥司法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彻底地解决纠纷。
  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司法是法治社会中一个极富实践性的基本环节,是连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主要桥梁,是法律制度是否完备的监测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它既是一个以审判为核心的、结构明晰、内容确定、层次分明的开放性体系,又是一个处于不断发展中的概念。[2]司法体系存在的目的和作用就是为了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

部分参考文献

  [1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1月2版 第1477页。
  [15]德 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著《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孙世彦 姚建宗译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 第69页。
  [16] (德)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著《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孙世彦姚建宗译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第72页。
  [17]周振想 林维著《略论自由裁量及其判决展示和控制》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1期第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