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与“造法”的方法——装修他人房屋案件的法律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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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与“造法”的方法——装修他人房屋案件的法律适用,内容提要:装修他人房屋类型的案件在我国是一类“难办案件”,其中包含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极高的讨论价值。本文以此种案件为分析对象,探讨了“找法”和“造法”的一般理论,指出“找法”的对象应当是具体法律条文而且是完全法条,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
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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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与“造法”的方法——装修他人房屋案件的法律适用
内容提要:装修他人房屋类型的案件在我国是一类“难办案件”,其中包含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极高的讨论价值。本文以此种案件为分析对象,探讨了“找法”和“造法”的一般理论,指出“找法”的对象应当是具体法律条文而且是完全法条,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之间的关系;当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条文时,宜通过比较法方法弥补法律漏洞,进行“造法”。
主题词:法律适用 “找法” “造法” 装修他人房屋
问题的提出
本文的分析将由一个装修他人房屋案件(下称本案)而引发:廖文清与廖文武是兄弟关系,前者按照房改政策买了一套住房,后将该房借给其兄廖文武结婚用,廖文武婚后又将此房转给他人使用。廖文清夫妇遂起诉,要求他人迁让房屋,胜诉后判决已经执行完毕。廖文清夫妇在接收房屋时发现该房的壁橱、木地板等装璜设施遭毁,遂诉至法院,要求廖文武夫妇赔偿其损失。审理中廖文武夫妇承认为其所为,但同时认为该装璜是自己结婚时花钱所建(提供了部分单据),现自己不住了,将之取走(破坏)是自己的权利,与廖文清无关,故不同意赔偿。法院依据民法中的不动产添附原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廖文武夫妇赔偿损失5000元。廖文武不服,遂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廖文武夫妇赔偿额由5000元减至3000元。[1]
部分参考文献
[8] 所谓严格规定,是指将一个一般而清楚地法律效果系于一个一般而清楚的构成要件上,从而当构成要件充分时,该法律效果便毫无例外地因而发生,法院对之不享有判断余地(关于法律构成要件部分)或者裁量余地(对于法律效果部分)的法条规定。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
[9] 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
[10]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5页。
[11] 对此深刻而细致的分析,参见苏永钦:《跨越自治与管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85页以下
内容提要:装修他人房屋类型的案件在我国是一类“难办案件”,其中包含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极高的讨论价值。本文以此种案件为分析对象,探讨了“找法”和“造法”的一般理论,指出“找法”的对象应当是具体法律条文而且是完全法条,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之间的关系;当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条文时,宜通过比较法方法弥补法律漏洞,进行“造法”。
主题词:法律适用 “找法” “造法” 装修他人房屋
问题的提出
本文的分析将由一个装修他人房屋案件(下称本案)而引发:廖文清与廖文武是兄弟关系,前者按照房改政策买了一套住房,后将该房借给其兄廖文武结婚用,廖文武婚后又将此房转给他人使用。廖文清夫妇遂起诉,要求他人迁让房屋,胜诉后判决已经执行完毕。廖文清夫妇在接收房屋时发现该房的壁橱、木地板等装璜设施遭毁,遂诉至法院,要求廖文武夫妇赔偿其损失。审理中廖文武夫妇承认为其所为,但同时认为该装璜是自己结婚时花钱所建(提供了部分单据),现自己不住了,将之取走(破坏)是自己的权利,与廖文清无关,故不同意赔偿。法院依据民法中的不动产添附原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廖文武夫妇赔偿损失5000元。廖文武不服,遂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廖文武夫妇赔偿额由5000元减至3000元。[1]
部分参考文献
[8] 所谓严格规定,是指将一个一般而清楚地法律效果系于一个一般而清楚的构成要件上,从而当构成要件充分时,该法律效果便毫无例外地因而发生,法院对之不享有判断余地(关于法律构成要件部分)或者裁量余地(对于法律效果部分)的法条规定。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
[9] 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
[10]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5页。
[11] 对此深刻而细致的分析,参见苏永钦:《跨越自治与管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85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