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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程序的法律构造,内容提要:文章旨在讨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启动和审查程序的法律构造。在登记的启动机制中,文章重点讨论了申请机制,界定了申请的性质、描述了申请了运行规律、讨论了申请的法律效力。文章又详细论述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间的区分,提出我国应当采用的登记审查方式,并论述了审查的后果。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程序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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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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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程序的法律构造

内容提要:文章旨在讨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启动和审查程序的法律构造。在登记的启动机制中,文章重点讨论了申请机制,界定了申请的性质、描述了申请了运行规律、讨论了申请的法律效力。文章又详细论述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间的区分,提出我国应当采用的登记审查方式,并论述了审查的后果。

关键词:不动产 登记 程序 申请 审查

目 次
壹、不动产物权登记启动程序
一、登记启动机制
二、登记申请
三、小结
贰、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程序
一、登记审查的前奏
二、登记审查的方式
三、登记审查的后果
四、小结

不动产物权登记程序是登记结果得以产生的前提,它给登记机关与民事主体提供了联系的纽带,其中充满着民事主体的期盼和利益,在实务中最具价值。登记程序的运行,是登记机关涉入民事主体私人交易关系的标志,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依托登记机关实现自己利益的过程,其目的指向不仅涵盖国家维持正当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的公共职能,还涉及民事主体能否有效实现私权的趋利机制,因此,它既验证着不动产交易市场中世俗利益的流转,又具有超越私益跨向维持正常交易秩序的积极功能。因此,围绕着不动产物权登记程序设置的制度,足以成为脱离物权法而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物权程序法,这早已为德、瑞、日等大陆法系的主要成员的立法实践所证明。

部分参考文献

[63] 根据德国民法第925条第1项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出让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公证人或者法院表示有关出让的物权合意(Auflassung)。
[64] 根据德国民法第925条第2项的规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土地所有权出让无效。
[65] 根据德国民法第313条和第925条a的规定,土地所有权转让的负担行为必须采用公证的形式。
[66] Siehe Holzer-Kramer, a.a.O, S.79-80.
[67] Siehe Holzer-Kramer, a.a.O, S.77. Demharter, a.a.O, S.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