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法审理未成年人案新解释的学理评析及法律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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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法审理未成年人案新解释的学理评析及法律构想,全文11页 约7500字 论述翔实【内容提要】:本文主要研讨了三方面内容:首先是对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学理梳理与解说;其次是针对上述解释所引发的各方学理争议的法理评析。包括:对某些未成年人偶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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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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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法审理未成年人案新解释的学理评析及法律构想

全文11页 约7500字 论述翔实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研讨了三方面内容:首先是对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学理梳理与解说;其次是针对上述解释所引发的各方学理争议的法理评析。包括:对某些未成年人偶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做“除罪”处理是否出于“对未成年人性自由选择权的尊重”问题、此项解释是否存在司法权侵分立法权的问题、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多种行为做出轻罪或除罪处理是否会弱化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保护问题,等等。最后,作者还就进一步完善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立法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构想。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解释、除罪,实刑判决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20个条文,于2006年1月23日正式生效实施。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颁发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

部分参考文献

[16] 见武新:2006年2月9日《北京晨报》,载〈高法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性行为司法解释引发争议〉一文。

[17] 这里所以称广义的缓刑,是因为严格意义的缓刑理所当然地建立在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行将面临刑罚惩罚的前提条件之下。而本文所提到的缓起诉,既然尚未起诉,就不可能发生“刑罚”问题。所以,严格意义的缓刑应当是仅包括缓宣告和缓执行两种类型。

[18] 考虑到被判罚金刑的未成年人对其罚金的执行,一般为其监护人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所以这里就此问题所指未成年人之领罚能力,包括其监护人或者自愿为其垫付的其他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