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条件.doc

约9页DOC格式手机打开展开

论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条件,全文6000余字 论述翔实[内容提要]文章论述了共同体自治的普遍特征,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一般条件和特殊形态(或历史机遇)的考察,论证了“法律职业是法治第三种推动力”这一观点的逻辑可能。(注:“法律职业是法治的第三种动力”为笔者近年在法律职业方面研究的一个观点,将另作文而述之...
编号:10-22987大小:48.50K
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内容介绍

此文档由会员 痴狂少年 发布

论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条件

全文6000余字 论述翔实

[内容提要]文章论述了共同体自治的普遍特征,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一般条件和特殊形态(或历史机遇)的考察,论证了“法律职业是法治第三种推动力”这一观点的逻辑可能。(注:“法律职业是法治的第三种动力”为笔者近年在法律职业方面研究的一个观点,将另作文而述之。)文章认为,日本的经验显示,在富有科举考试传统、重视人的因素的中国,法律职业作为法治的“第三种推动力”不仅具有可能性,而且也是效益考量的需要。

[关 键 词]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第三种推动力

  一、共同体与共同体的自治
  (一)共同体自治的特征
  尽管“自治”一词被频繁使用,但要给其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却具有一定难度。为了论述方便,本文将在“共同体(community)自治”的涵义范围内使用该词。(注:在康德看来,自治力量的基础在于意志。康德把意志定义为“法律概念”而行为的能力。他认为,自然中的任何事务都依据规律运行。只有理性的动物才具有根据法律概念行动的能力,也就是依据原则,譬如具有意志。或者说,只有人类才能在行动时依据他们自觉地记在心上的规则概念去指导自己的行动。当然,康德在论述自治时,其论述的是个体的政治能力或者意志自由,而不是共同体。参见[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页。将康德的意志自由理论引入到法律职业研究之中的,进而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治进行研究的,可参见[美]安索尼?T?克罗曼:《迷失的律师》,周战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第93页。)不难发现,无论大学自治、社区自治、行业自治,还是民族自治,都具有以下共同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