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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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浅析,[内容摘要]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导致行政审判实践中大部分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予以驳回,少数案件则判决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而且最高人事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行政侵权赔偿,尤其是对刑事司法领域中诸如错捕、错判等造成人身权利遭受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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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浅析
[内容摘要]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导致行政审判实践中大部分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予以驳回,少数案件则判决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而且最高人事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行政侵权赔偿,尤其是对刑事司法领域中诸如错捕、错判等造成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的情形,没有规定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解决这一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和现状。二、我国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必要性、可行性. 我国对于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在当前存在现实可行性。(一)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我国宪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需要。(二)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是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三)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也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要求。(四)当前对于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时机已成熟。三、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问题分析。(一)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二) 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三)确定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四)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法律适用。
对于行政侵权行为如不给予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也不能更有效地防止行政侵权行为发生。我国已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基本方略,对于行政侵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采取有效的赔偿措施,确立相应的财产救济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 行政侵权 精神损害 赔偿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及民事审判中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包括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在内的人身权利,标志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领域得到全面承认和保护。1995年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国家赔偿法》,也标志着行政赔偿制度在我国全面确立。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被学术评价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继民法通则以后的“第二个里程碑”。然而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导致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相近似的精神损害案件做出截然不同处理结果,大部分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予以驳回,少数案件则判决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而且最高人事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刑事司法领域中诸如错捕、错判等造成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的情形,没有规定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行政侵权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理论界观点不一。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今天,研究解决这一问题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部分参考文献
[2]参见胡建淼所撰写的《中日国家赔偿法:比较与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宪政论丛》第1卷第123页。
[3]参见柳福华主编的《国家赔偿名案点评》第55-5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放
[4]参见王利明所着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第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5]参见刘保玉所撰写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探讨”,《法学》1987年第6期。[6]参见关今华、庄仲希所着的《精神损害赔偿实务》第1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
[内容摘要]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导致行政审判实践中大部分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予以驳回,少数案件则判决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而且最高人事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行政侵权赔偿,尤其是对刑事司法领域中诸如错捕、错判等造成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的情形,没有规定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解决这一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和现状。二、我国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必要性、可行性. 我国对于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在当前存在现实可行性。(一)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我国宪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需要。(二)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是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三)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也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要求。(四)当前对于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时机已成熟。三、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问题分析。(一)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二) 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三)确定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四)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法律适用。
对于行政侵权行为如不给予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也不能更有效地防止行政侵权行为发生。我国已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基本方略,对于行政侵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采取有效的赔偿措施,确立相应的财产救济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 行政侵权 精神损害 赔偿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及民事审判中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包括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在内的人身权利,标志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领域得到全面承认和保护。1995年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国家赔偿法》,也标志着行政赔偿制度在我国全面确立。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被学术评价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继民法通则以后的“第二个里程碑”。然而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导致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相近似的精神损害案件做出截然不同处理结果,大部分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予以驳回,少数案件则判决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而且最高人事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刑事司法领域中诸如错捕、错判等造成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的情形,没有规定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行政侵权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理论界观点不一。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今天,研究解决这一问题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部分参考文献
[2]参见胡建淼所撰写的《中日国家赔偿法:比较与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宪政论丛》第1卷第123页。
[3]参见柳福华主编的《国家赔偿名案点评》第55-5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放
[4]参见王利明所着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第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5]参见刘保玉所撰写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探讨”,《法学》1987年第6期。[6]参见关今华、庄仲希所着的《精神损害赔偿实务》第1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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