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倡导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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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倡导与研究,全文约6300字论述翔实  「内容摘要」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在评价西方刑事和解制度、反思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其具体涵义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检察官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征求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由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样,既体现出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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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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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倡导与研究

全文约6300字 论述翔实

  「内容摘要」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在评价西方刑事和解制度、反思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其具体涵义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检察官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征求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由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样,既体现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理念,又体现出不起诉制度的司法特点,对于保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刑事和解不诉 被害人 加害人
  寻求被害人、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向保护是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支点。应运而倡导的刑事和解不诉制度则兼顾被害人与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功能,不但有助于加害人的矫正与回归社会,而且也有助于平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最大限度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和谐性。

部分参考文献及摘要

  [20] 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和解是各国通例,也是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对少年司法特殊要求的具体化;对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适用刑事和解不诉,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浅,教育、改造的难度不大,易于进行加害恢复工作。参见向朝阳、马静华著:《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载《中国法学》 第2003-6期,第113页。
  [21]参见汤火箭著:《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论证》,载《人民检察》 第2004-10期,第9页。
  [22]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53-2条规定:检察官为暂缓起诉处分者,得命被告人于一定期间内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项:1、向被害人道歉;2、立悔过书;3、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的财产或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4、向公库或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的金额;5、向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4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的义务劳务;6、完成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7、保护被害人安全的必要命令;8、预防再犯所为的必要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