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及法律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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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及法律适用,全文约3200字 论述翔实(内容摘要)新刑法补充规定了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这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财物的目的,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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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及法律适用
全文约3200字 论述翔实
(内容摘要)新刑法补充规定了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这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财物的目的,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一般理解为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备,公然夺取其财物。
上述两罪的共同点是: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都侵犯财产所有权。两者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不仅侵犯财物所有权,还侵犯人身权利,其胁迫手段是当面以暴力相威胁,如遇抵抗力立即施以暴力;抢夺罪不侵犯人身权利。2、犯罪手段不同。抢夺罪通常是乘人不备,公然不施用暴力。如果以暴力劫财,则构成抢劫罪。3、对财物数额要求不同,由于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刑法没有规定构成犯罪的财物数额,但对抢夺罪,则是规定以侵犯的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
〔关键词〕抢夺罪 抢劫罪 携带凶器 转化条件 法律适用
1997年《刑法》补充规定了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这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论处)。该规定在刑法修订时曾引起法学界强烈的争论,但终于规定在刑法之中。立法者的意见是,携带凶器抢夺较一般单纯的抢夺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如此规定可达到从重打击之效。如在修订过程中有人所担心的该项较笼统的规定对司法实践已造成一定的混乱,反映较突出的有“凶器”范围难以界定,“携带”的认定标准不易掌握,还有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条处罚可能导致的轻罪重罚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等待解决。
部分参考文献
[2] 陈兴良等著 《刑法疏议》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440-441页 434-436页 439-440页
[3] 高格著 《刑法学》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572-582页
[4] 刘家琛等著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版 1619-1638页 1687-1691页
[5] 郝兴旺著 《刑法》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398-406页
全文约3200字 论述翔实
(内容摘要)新刑法补充规定了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这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财物的目的,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一般理解为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备,公然夺取其财物。
上述两罪的共同点是: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都侵犯财产所有权。两者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不仅侵犯财物所有权,还侵犯人身权利,其胁迫手段是当面以暴力相威胁,如遇抵抗力立即施以暴力;抢夺罪不侵犯人身权利。2、犯罪手段不同。抢夺罪通常是乘人不备,公然不施用暴力。如果以暴力劫财,则构成抢劫罪。3、对财物数额要求不同,由于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刑法没有规定构成犯罪的财物数额,但对抢夺罪,则是规定以侵犯的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
〔关键词〕抢夺罪 抢劫罪 携带凶器 转化条件 法律适用
1997年《刑法》补充规定了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这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论处)。该规定在刑法修订时曾引起法学界强烈的争论,但终于规定在刑法之中。立法者的意见是,携带凶器抢夺较一般单纯的抢夺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如此规定可达到从重打击之效。如在修订过程中有人所担心的该项较笼统的规定对司法实践已造成一定的混乱,反映较突出的有“凶器”范围难以界定,“携带”的认定标准不易掌握,还有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条处罚可能导致的轻罪重罚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等待解决。
部分参考文献
[2] 陈兴良等著 《刑法疏议》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440-441页 434-436页 439-440页
[3] 高格著 《刑法学》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572-582页
[4] 刘家琛等著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版 1619-1638页 1687-1691页
[5] 郝兴旺著 《刑法》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398-4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