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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下对跨国公司本国规制的思考,wto规则下对跨国公司本国规制的思考全文约3200字 论述翔实  [内容提要]:跨国公司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逐渐引起各东道国以及国际社会的重视,在wto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的主题之下对其能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成为各东道国乃至国际组织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传统的单一规制模式无法适应跨国公司的特殊地位,对其规制的多元化价值目标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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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管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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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下对跨国公司本国规制的思考

全文约3200字 论述翔实

  [内容提要]:跨国公司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逐渐引起各东道国以及国际社会的重视,在WTO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的主题之下对其能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成为各东道国乃至国际组织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传统的单一规制模式无法适应跨国公司的特殊地位,对其规制的多元化价值目标决定了规制手段的多元化。以民间组织力量为主导,一定的规则体系为规范,辅之以评价机制,建立起对跨国公司本国规制刚性规范与软约束相结合的初步框架。

  [关键词]:跨国公司 优势地位 本国规制

  在国际直接投资中,跨国公司是最活跃的主体,目前,全球共有约4万家跨国公司,27万家国外子公司[2].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中指出,以跨国公司为核心的“国际生产体系”在各国和地区出口竞争力及经济全球化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外资直接投资作为纽带联结着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与跨国公司的活动。以我国为例,至今为止全球跨国公司500强中已有400家在中国投资了2000多个项目。不可否认,这些跨国公司对于推动各国的经济增长乃至全球的经济一体化进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跨国公司实力的进一步增强,某些跨国公司已具备了与国家、国际组织等对话的能力,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凭借自身的优势(特别是技术优势)在所投资国家(东道国)形成种种垄断,跨国公司对于由垄断地位而聚集的优势力量的滥用对于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本国产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在WTO规则之下,跨国公司的行为能否规制、如何规制已成为摆在各东道国面前无法回避的课题。

部分参考文献

  [4] 张瑞萍《WTO规则下跨国公司行为规制方式分析》《现代法学》2005年5月
  [5] 经济学术语,指一方所得即为另一方所失,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宁可使得对方一无所获。
  [6] 我国消费者协会即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