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之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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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之反思,全文17页约18000字论述翔实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体系欠科学,条款方面逻辑混乱;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欠周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欠充分。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在坚持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保护弱势群体诉权、保证法律条文简明和可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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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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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之反思

全文17页 约18000字 论述翔实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体系欠科学,条款方面逻辑混乱;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欠周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欠充分。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在坚持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保护弱势群体诉权、保证法律条文简明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之下,科学界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协议管辖制度;确立保护性管辖,切实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关键字: 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 保护性管辖 重构

  民事诉讼管辖是民事纠纷进入法院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公正合理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不仅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公正、及时地处理,确保司法权威,而且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然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制订于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立法粗疏的弊端日渐明显,其中民事诉讼中管辖的有些规定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致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管辖混乱、无序的局面。基于此,笔者拟就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地域管辖制度———作一粗浅探讨,以求教于专家同仁。

部分参考文献

  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谢怀栻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⒂参见章武生:《论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条件》,《现代法学》1994年第1期。
  ⒄⒅姜启波、孙邦清:《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
  原载于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