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相抵制度中受害人的过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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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相抵制度中受害人的过错,全文约6500字论述翔实 [摘要] 过失相抵制度对处理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侵权纠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过错性质等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受害人过错分为受害人故意与受害人过失,其性质上有几种学说,其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学说更为合理的解释为何受害人具有过错时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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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相抵制度中受害人的过错
全文约6500字 论述翔实
[摘要] 过失相抵制度对处理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侵权纠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过错性质等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受害人过错分为受害人故意与受害人过失,其性质上有几种学说,其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学说更为合理的解释为何受害人具有过错时就应当减轻加害人责任。受害人过错在程度上可以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三类,在判断受害人过错时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即采用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对于自己人身或财产利益所应有的注意程度这一客观标准作为判断标准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及其程度。在性质上受害人过错不同于加害人过错,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别。
[关键词] 过失相抵 受害人 过错
在侵权损害赔偿的审判实践中,有相当数量案件的加害人并不是造成损害赔偿的唯一主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的案件也占有很大比重,如何处理好这种类型的侵权纠纷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现代侵权行为法的自己责任原则和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各国侵权法都建立了针对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情形下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过失相抵制度[1].按照我国民法界的通论,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具有过错,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2].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该规定被视为是我国过失相抵规则的一个基本法律规定。 但该制度相对比较简单。直至最高院在2003年12月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后,我国的过失相抵规则才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规定,该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2款)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解释对过失相抵制度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过错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判断受害人具有过错、与加害人过错有何不同等等问题尚有一定争议。本文试结合有关理论研究成果对受害人过错作一分析。
部分注释
[1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1版,第324页。
[1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366页。
[16]房绍坤等著:《民商法原理(三)?债权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421页。
[17]杨立新等:《侵权损害赔偿》,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3页。
全文约6500字 论述翔实
[摘要] 过失相抵制度对处理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侵权纠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过错性质等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受害人过错分为受害人故意与受害人过失,其性质上有几种学说,其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学说更为合理的解释为何受害人具有过错时就应当减轻加害人责任。受害人过错在程度上可以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三类,在判断受害人过错时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即采用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对于自己人身或财产利益所应有的注意程度这一客观标准作为判断标准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及其程度。在性质上受害人过错不同于加害人过错,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别。
[关键词] 过失相抵 受害人 过错
在侵权损害赔偿的审判实践中,有相当数量案件的加害人并不是造成损害赔偿的唯一主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的案件也占有很大比重,如何处理好这种类型的侵权纠纷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现代侵权行为法的自己责任原则和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各国侵权法都建立了针对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情形下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过失相抵制度[1].按照我国民法界的通论,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具有过错,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2].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该规定被视为是我国过失相抵规则的一个基本法律规定。 但该制度相对比较简单。直至最高院在2003年12月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后,我国的过失相抵规则才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规定,该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2款)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解释对过失相抵制度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过错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判断受害人具有过错、与加害人过错有何不同等等问题尚有一定争议。本文试结合有关理论研究成果对受害人过错作一分析。
部分注释
[1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1版,第324页。
[1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366页。
[16]房绍坤等著:《民商法原理(三)?债权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421页。
[17]杨立新等:《侵权损害赔偿》,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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