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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抵押权变动探析,全文约6100字论述翔实 「内容摘要」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时常遇到抵押权的争议问题,对抵押权的享有、取得与否如何判断,此涉及其判断标准、判断规则的确立。本文试图运用物权的相关理论,从抵押权的担保功能的视角,探析我国抵押权变动的基本规制,以期对实际审判工作有所参考,同时,亦期对《担保法》将来的修订提出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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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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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抵押权变动探析

全文约6100字 论述翔实

 「内容摘要」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时常遇到抵押权的争议问题,对抵押权的享有、取得与否如何判断,此涉及其判断标准、判断规则的确立。本文试图运用物权的相关理论,从抵押权的担保功能的视角,探析我国抵押权变动的基本规制,以期对实际审判工作有所参考,同时,亦期对《担保法》将来的修订提出点建议。

  「关键词」抵押权 变动 规制

  我国现行担保法关于抵押权变动的规制未作明确规定,只在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正部门。”关于抵押权变动的效力如何产生,即抵押权的变动应具备何法律要件,方生抵押权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效力,未作规则设计。以至于司法实践中似乎已形成一种共识,即认为抵押权的变动效力源于两种方式:一是债权行为即抵押权设定行为依法成立生效即产生抵押权变动效力;二是除债权行为依法成立生效外,需践行抵押物登记即产生抵押权变动效力。笔者以为,上述观点有待商榷。本文以物权的相关理论为基础,从抵押权的担保功能的视角,探析我国抵押权的变动规制。

部分注释

  [1]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2]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33页。
  [3]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 (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9页
  [4]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