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现实与法律困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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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现实与法律困境,全文15页约8000字 论述翔实 关键词: 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土地级差收益;《物权法(草案)》 内容提要: 现行立法对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土地的价值不断提升,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市场普遍存在,许多地方也在进行集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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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现实与法律困境
全文15页 约8000字 论述翔实
关键词: 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土地级差收益;《物权法(草案)》
内容提要: 现行立法对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土地的价值不断提升,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市场普遍存在,许多地方也在进行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探索。但是,地方政策和法规无法根本保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急待规范运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必须在政策和法律上寻求根本突破,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制度的二元性,实现农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出租、转让的条款,制定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条文;充分保障农民获得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级差收益的权利;改造农村集体所有制,确保农民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
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我国的土地分为农地和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又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农地可以通过征收和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变为国有建设用地,但它要变为集体建设用地,除了要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外,还被严格限定在农民自用或以土地合伙或入股与他人办企业、进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自建宅基地的范围,而且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处于法律严格限制的范围。事实上,集体建设用地占建设用地相当大的规模已成事实,据统计,全国集体建设用地总量1700万公顷,相当于全部城市建设用地700万公顷的2.4倍。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早已自发存在,甚至在数量、规模及地区覆盖面上有不断扩大之势。面对这一矛盾,在政策层面,国土资源部早在1999年开始,就陆续在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河南省等地进行试点。本文将回顾集体建设用地在法律上的演变,并结合全国几个集体建设用地的试点,探讨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必然性、形式以及面临的问题。
部分注释
[③]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至1999年,芜湖市共发生集体土地自发转让1234宗,面积1528亩。叶红玲:《在确立财产权上突破——芜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调查与思考》,《国土资源报》,2003年6月6日。
[④]到2002年,南海全市工业用地共15万亩,其中保持集体所有性质的有7.3万亩,几乎占了一半,这个数还不包括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将宅基地、村边地和部分果园改成的非农用地。以平洲区为例,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在市国土局统计数为2000亩,而实际数达8000亩,比上报数高出3倍之多。事实上,集体非农用地的实际数字很难统计,农民不愿讲,集体也不愿报,经济发达的区镇此类现象较突出。
[⑤]参见刘守英:《同地、同权、同价——评》,《国土资源报》,2005年11月9日。
[⑥]参见蒋省三、刘守英:《打开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窗口——从广东说起》,《学习月刊》,2006年第1期(上)。
全文15页 约8000字 论述翔实
关键词: 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土地级差收益;《物权法(草案)》
内容提要: 现行立法对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土地的价值不断提升,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市场普遍存在,许多地方也在进行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探索。但是,地方政策和法规无法根本保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急待规范运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必须在政策和法律上寻求根本突破,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制度的二元性,实现农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出租、转让的条款,制定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条文;充分保障农民获得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级差收益的权利;改造农村集体所有制,确保农民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
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我国的土地分为农地和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又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农地可以通过征收和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变为国有建设用地,但它要变为集体建设用地,除了要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外,还被严格限定在农民自用或以土地合伙或入股与他人办企业、进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自建宅基地的范围,而且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处于法律严格限制的范围。事实上,集体建设用地占建设用地相当大的规模已成事实,据统计,全国集体建设用地总量1700万公顷,相当于全部城市建设用地700万公顷的2.4倍。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早已自发存在,甚至在数量、规模及地区覆盖面上有不断扩大之势。面对这一矛盾,在政策层面,国土资源部早在1999年开始,就陆续在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河南省等地进行试点。本文将回顾集体建设用地在法律上的演变,并结合全国几个集体建设用地的试点,探讨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必然性、形式以及面临的问题。
部分注释
[③]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至1999年,芜湖市共发生集体土地自发转让1234宗,面积1528亩。叶红玲:《在确立财产权上突破——芜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调查与思考》,《国土资源报》,2003年6月6日。
[④]到2002年,南海全市工业用地共15万亩,其中保持集体所有性质的有7.3万亩,几乎占了一半,这个数还不包括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将宅基地、村边地和部分果园改成的非农用地。以平洲区为例,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在市国土局统计数为2000亩,而实际数达8000亩,比上报数高出3倍之多。事实上,集体非农用地的实际数字很难统计,农民不愿讲,集体也不愿报,经济发达的区镇此类现象较突出。
[⑤]参见刘守英:《同地、同权、同价——评》,《国土资源报》,2005年11月9日。
[⑥]参见蒋省三、刘守英:《打开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窗口——从广东说起》,《学习月刊》,2006年第1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