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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与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平问题研究,trips与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平问题研究全文25页 约26000字论述翔实论文摘要:2001年12月11日,历经15年的曲折坎坷,我国终于加入了世贸组织(wto)。作为世贸成员国,我们囿于义务之约束,既要考虑如何消弥trips与本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差距,又要顾及本国的文化传统与现实需要。  关键词:trips协议、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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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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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与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平问题研究

全文25页 约26000字 论述翔实

论文摘要:2001年12月11日,历经15年的曲折坎坷,我国终于加入了世贸组织(WTO)。作为世贸成员国,我们囿于义务之约束,既要考虑如何消弥trips与本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差距,又要顾及本国的文化传统与现实需要。

  关键词:TRIPS协议、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著作人身权利、国民待遇、超水平保护

  在此背景下,反观我国著作权法的现状,从国际角度来看,我们看到的是一方面对于著作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我们尚较为谨慎,并未显著高出它国之普遍保护水平;另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水平不但高于trips最低标准,也高于许多国家的一般水平,形成了对著作人身权利的超水平保护。表面上,这顺应了目前各国对作者人格权保护范围扩大化的趋势,有关方面为之欢欣鼓舞,认为这是我国立法领先于世之表现,必将有利于推动我国著作权立法与国际接轨之进程。实际上,国际上对著作人身权利的保护水平自有其习惯性的一般规定,实行版权保护的英美法系国家因为是以对财产权利保护为主,所以在人身权利方面往往没有规定或仅做较低保护程度的规定;而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因为其历史传统而注重人身权利,但多数亦未立法规定很高的保护水平。可是加入WTO后,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却将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给予涉外案件中的外国国民“国民待遇”,即对其有关著作人身权利进行高出一般水平的保护;而在其他成员国适用该国法解决著作人身权利纠纷的时候,由于人家也许并未在这方面进行超水平保护,我国国民却极可能得不到与本国法同等水平的保护,即在TRIPS“国民待遇”的要求下,无论某个国家的保护水平有多高,只要在其他成员国有稍低一些的保护水平存在,则高水平保护国之国民在他国即有可能遭遇低于本国之待遇。这不仅有违于国际法上对等原则,更有损于我国公民的个人利益与我国国家利益。在入世后采用更加现实合理的权利保护模式已经刻不容缓。

部分注释

  [1]这是世界贸易组织对多边争端解决体制内发生的争端案的统一文件编号,其中WT标志世界贸易组织WTO;DS为“争端解决”(Dispute Settlement)的缩写;其后的数字为案件的序列编号。

  [2] 在DS50案中,欧共体就是作为第三方参与的,只是后来其又于1997年4月28日以独立身份就同一事项向印度提出了磋商请求而已,由此又构成了新的第79号案件(DS79)。当时欧盟尚未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