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从法学角度浅析教师体罚学生的问题.doc

约10页DOC格式手机打开展开

试从法学角度浅析教师体罚学生的问题,体罚是一种具有严重病理的教育方式或者教育手段。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等权利,严重伤害了学生幼小的心灵,本文简要论证了教师体罚学生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主体及承担责任的种类。最近几年,体罚学生现象已经成为中国教育界关注的焦点之一,这个问题反映出中国的教育在改革进程中新旧思想观念的冲突...
编号:10-240799大小:49.50K
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内容介绍

此文档由会员 liang7278 发布

体罚是一种具有严重病理的教育方式或者教育手段。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等权利,严重伤害了学生幼小的心灵,本文简要论证了教师体罚学生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主体及承担责任的种类。最近几年,体罚学生现象已经成为中国教育界关注的焦点之一,这个问题反映出中国的教育在改革进程中新旧思想观念的冲突以及转变。新中国成立来,提倡学校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的纪律,坚持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教育学生,并多次明令严禁体罚学生,1986年,我国颁布《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修订《义务教育法》均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1991年9月4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又规定对于那些经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要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论是从中小学生最基本的人性及其身心发展的规律,还是从教育的本质及教育学生的规律来看,体罚学生都是错误的,是严重的病理行为,都是落后教育的产物,也是对人性的摧残。体罚阻碍着人自身的健全发展,也影响着以育人为宗旨的教育的现代化进程,因此应禁止体罚学生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