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动车强制险与交通事故赔偿案的处理.doc

约7页DOC格式手机打开展开

论机动车强制险与交通事故赔偿案的处理,全文约6300字论述翔实  内容提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基本的损害赔偿受法律保护,即受害人享有责任限额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或投保义务人赔偿的权利。机动车强制保险关系的当事人即保险公司或投保义务人(指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成为交通事故...
编号:10-24089大小:45.50K
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内容介绍

此文档由会员 棉花糖糖 发布

论机动车强制险与交通事故赔偿案的处理

全文约6300字 论述翔实

  内容提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基本的损害赔偿受法律保护,即受害人享有责任限额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或投保义务人赔偿的权利。机动车强制保险关系的当事人即保险公司或投保义务人(指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成为交通事故中的先行赔偿义务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及案件的处理因此发生重大变化。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的两年多过渡时期,现行的全国各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如何认定及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人和保险公司的责任如何承担成为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机动车强制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投保义务人;保险公司;责任承担

部分注释

  [9] 见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4月26日),笔者不清楚中国保监会按何标准统计,可能该统计同时包括没有地方性立法而政府或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实行强制险的情况,这应归入下文的第2种情况。
  [11]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将本地区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视为强制险。
  [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他字第1号文件(2006年4月19日)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楼棕荣、吴林宵、楼超建、张伏莲、邱朝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就将当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视为商业保险。有人据此认为《条例》实施前全国各地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均为商业保险,有失偏颇,笔者认为,应视各地有无地方立法对第三者责任险实行强制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