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生命之诉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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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生命之诉探析,全文约5800字 论述翔实 摘要:对于不当生命诉因,我国应借鉴各国通说,基于任何人没有主张自己不被生下来的权利的原则,反对这类诉因。因不当出生使父母因缺陷儿童多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用、人力照顾以及特殊教育的费用,以及父母受到的身心痛苦,如果不给予一定的救济是很不公平的,承认该类诉讼是各国共同趋势。在我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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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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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生命之诉探析

全文约5800字 论述翔实

 摘要:对于不当生命诉因,我国应借鉴各国通说,基于任何人没有主张自己不被生下来的权利的原则,反对这类诉因。因不当出生使父母因缺陷儿童多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用、人力照顾以及特殊教育的费用,以及父母受到的身心痛苦,如果不给予一定的救济是很不公平的,承认该类诉讼是各国共同趋势。在我国应以契约法来处理这类诉讼。在不当出生的情况,父母在一生中都不得不接受其子女因残疾而遭受生活不幸的现实,对其特殊抚养费用应依各国通说应给于赔偿。

  关键词:不当出生 不当生命 诉因 损害赔偿

  大约从70年代以来,胎儿损害赔偿案中的“缺陷生命”之诉成为实务与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其包括wrongful birth(不当出生)、wrongful lift (不当生命)两种诉讼,所谓wrongful birth(不当出生),是指生下缺陷儿的双亲提出的诉讼,这种情况是孕妇担心胎儿有疾病,请医师诊察,医师检查失误而告以胎儿健康,致未堕胎而生下患残疾的小孩。这是同wrongful lift(不当生命)、相对称的概念。所谓的wrongful lift (不当生命),是指小孩或代理所提起的诉讼,其主张为医师过失未告知父母其胎儿有缺陷之可能,以致父母没有机会选择是否生下他,终致产下该有缺陷的小孩;关于该类诉讼的争论集中于应否承认该类诉因?该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何种赔偿请求能受到支持?本文将主要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及判例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此进行探讨。

部分注释

[21] Harry Shulman,Fleming James,Jr. Oscar S.Gray, Torts,Third Edition,
  Westbury,New York,The Foundation Press,Inc.1976.
  [22]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张新宝译,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98.
  [2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