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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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全文约11000字论述翔实  [内容提要]我国对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美欧一样都以版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为基本原则,然而“思想/表达”二分法与软件界面知识产权均衡的不一致造成其不确定性以及难以适用等缺陷。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软件界面的保护规定过于笼统,造成“有法难依”和国外厂商滥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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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计算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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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全文约11000字 论述翔实

  [内容提要]我国对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美欧一样都以版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为基本原则,然而“思想/表达”二分法与软件界面知识产权均衡的不一致造成其不确定性以及难以适用等缺陷。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软件界面的保护规定过于笼统,造成“有法难依”和国外厂商滥用知识产权阻碍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局面。从软件界面的网络经济学特性出发,应以是否存在网络经济效应为界面元素受保护的界线,从而与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均衡保持一致。将网络经济效应原则引入我国相关法规中,能够弥补我国当前软件界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足。

  [关 键 词]软件界面 知识产权 “思想 表达”二分法 网络经济效应

部分注释

  ⑤例如,David M. Linder提出了两大步、11小步的判断方法:1. 决定对侵权作品的保护范围:第一步,用抽象测试法;第二步,用“思想/表达”二分法来分析侵权作品的每一部分;第三步,应用混合原则;第四步,应用必要方法原则;第五步,应用独创性原则;第六步,应用合理使用原则;第七步,应用短语规则调整,即将含有姓名、标题等短语的元素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第八步,应用实质性测试。2. 决定被保护的表达是否被抄袭:第一步,评价侵权作品的版权;第二步,决定是否有直接抄袭;第三步,决定是否有间接抄袭。See David M. Linder, A Recommended Copyright Test for Computer Program User Interfaces, 66 Temp. L. Rev. 1993, p. 969.
  ⑥See Hassan Ahmed, The Copyright Ability of Computer Program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 South 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2001. 30. pp. 479-503.
  ⑦See Lotus Development Corp. v. Borland International Inc. , 49f. 3d807( lst cir. 1995) .
  ⑧也有学者认为网络外部性与网络经济效应是相同的。笔者认为,网络经济效应的含义宽于网络外部性,网络外部性不包括消费者锁定、冒尖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