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制度设计的正义维度与效率维度—伦理学与经济学的视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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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设计的正义维度与效率维度—伦理学与经济学的视角,全文16页约20000字论述翔实 [摘 要]肩负着界定物权并规定如何使各人获得物权的规则的基本任务使然,物权法旨在实践归属性正义或者获取的正义,而基本上无关乎分配正义。将物权法定性为公法、要求物权法优先保护国有财产权并体恤救助贫困者实际上是期冀物权法承担实践分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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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设计的正义维度与效率维度—伦理学与经济学的视角
全文16页 约20000字 论述翔实
[摘 要]肩负着界定物权并规定如何使各人获得物权的规则的基本任务使然,物权法旨在实践归属性正义或者获取的正义,而基本上无关乎分配正义。将物权法定性为公法、要求物权法优先保护国有财产权并体恤救助贫困者实际上是期冀物权法承担实践分配正义的使命。由于以归属性正义为目标,因此,各个主体基于物权法确立的正当行为规则所获得的物权就具有无庸置疑的伦理上的正义性,法律对此应该采取妥适的措施加以充分保障,以免它受到其他个人或者机构的任意侵犯。物权法亦追求效率,物权法的诸多制度相当鲜明地体现了这一价值目标。物权法有可能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率运用而保护物权,规定物权的诸如排他性与绝对性之类的特性,亦有可能基于效率的考量而对物权的排他性作出限制;物权的保护措施存在着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差异,物权法有时会一反惯常的采取财产规则的立场而改采责任规则以实现效率。珍视效率并没有什么不妥,基于效率的考量将物权作出一定限制也并无不当,惟在限制人们根据正义的财产规范所取得的物权时不仅应相当慎重,而且必须提供充分且正当的理据,否则立法所确认的权利或者利益在司法的层面就会有被戕害乃至剥夺殆尽之虞。物权法应明确规定适用责任规则的制度,而不应将其升格为物权法领域的一项基本规则而泛化其适用范围。总之,基于正义行为规则所取得的物权不能随意被基于效率的考量而受限制乃至剥夺。
[关键词]物权法 归属性正义 效率 财产规则 责任规则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然而,虽然自数年前中国物权法的立法工程启动以来,有关物权立法的探索与争鸣便一直层出不穷,真可谓风雷激荡、精彩纷呈,但略为遗憾的是,这些研讨大多集中在物权法的体系设计、规则构建等相对具体的面向,较少有从抽象的层面关注物权法的价值定位与精神追求的。法的价值是立法的思想先导,不对法的价值作出一番深刻的梳理与厘清,难以保证穷无数人心智而被殚精竭虑创制出来的具体的物权规则系统不偏离预期的航线。职是之故,本文拟从伦理学与经济学的视角对物权法旨在实践的法律价值进行检视,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贡献绵薄之力。
部分注释
[60] 参见《日本民法》第211条第二项、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88条的规定。
[61] 参见《日本民法》第209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92条的规定。
[62] 德国民法第867、962条、瑞士民法第700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91条等均规定了“搜索取回物品或动物时的允许进入”制度。
[63]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
全文16页 约20000字 论述翔实
[摘 要]肩负着界定物权并规定如何使各人获得物权的规则的基本任务使然,物权法旨在实践归属性正义或者获取的正义,而基本上无关乎分配正义。将物权法定性为公法、要求物权法优先保护国有财产权并体恤救助贫困者实际上是期冀物权法承担实践分配正义的使命。由于以归属性正义为目标,因此,各个主体基于物权法确立的正当行为规则所获得的物权就具有无庸置疑的伦理上的正义性,法律对此应该采取妥适的措施加以充分保障,以免它受到其他个人或者机构的任意侵犯。物权法亦追求效率,物权法的诸多制度相当鲜明地体现了这一价值目标。物权法有可能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率运用而保护物权,规定物权的诸如排他性与绝对性之类的特性,亦有可能基于效率的考量而对物权的排他性作出限制;物权的保护措施存在着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差异,物权法有时会一反惯常的采取财产规则的立场而改采责任规则以实现效率。珍视效率并没有什么不妥,基于效率的考量将物权作出一定限制也并无不当,惟在限制人们根据正义的财产规范所取得的物权时不仅应相当慎重,而且必须提供充分且正当的理据,否则立法所确认的权利或者利益在司法的层面就会有被戕害乃至剥夺殆尽之虞。物权法应明确规定适用责任规则的制度,而不应将其升格为物权法领域的一项基本规则而泛化其适用范围。总之,基于正义行为规则所取得的物权不能随意被基于效率的考量而受限制乃至剥夺。
[关键词]物权法 归属性正义 效率 财产规则 责任规则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然而,虽然自数年前中国物权法的立法工程启动以来,有关物权立法的探索与争鸣便一直层出不穷,真可谓风雷激荡、精彩纷呈,但略为遗憾的是,这些研讨大多集中在物权法的体系设计、规则构建等相对具体的面向,较少有从抽象的层面关注物权法的价值定位与精神追求的。法的价值是立法的思想先导,不对法的价值作出一番深刻的梳理与厘清,难以保证穷无数人心智而被殚精竭虑创制出来的具体的物权规则系统不偏离预期的航线。职是之故,本文拟从伦理学与经济学的视角对物权法旨在实践的法律价值进行检视,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贡献绵薄之力。
部分注释
[60] 参见《日本民法》第211条第二项、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88条的规定。
[61] 参见《日本民法》第209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92条的规定。
[62] 德国民法第867、962条、瑞士民法第700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91条等均规定了“搜索取回物品或动物时的允许进入”制度。
[63]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