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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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全文16页约15000字论述翔实 论文概要:由于我国《保险法》对保证保险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保证保险案件过程中,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审理上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致使裁判依据不一,审判结果各异。其中引起法律界和保险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是:保证保险合同是属于保险合同还是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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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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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全文16页 约15000字 论述翔实

 论文概要:由于我国《保险法》对保证保险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保证保险案件过程中,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审理上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致使裁判依据不一,审判结果各异。其中引起法律界和保险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是:保证保险合同是属于保险合同还是属于保证合同?是独立的主合同还是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本文试图从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保证保险现行立法,结合实务中处理保险保险合同纠纷的经验,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促进我国保险保险立法的完善和裁判上的统一。

  关键词:保证保险 合同 保险 保证 法律适用

部分注释

  [51] 《中保保险青岛分公司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青岛惠德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追索信用证垫付款纠纷案》。
  [52]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上诉案》。
  [53]实务中持同样观点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不能将保证保险合同理解为是被保证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础民事合同的从合同。被保证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础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然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基础民事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有一定的牵连性,但其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独立性,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主从关系。所以,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当被保证人逾期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被保险人不能同时要求作为基础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被保证人和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互负连带责任,保险人只能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独立承担保险责任。”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课题组联合作出的《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报告》,载2004年12月2日中国法院网。
  [54]参见侯春丽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能否先起诉保险人》,2004年7月18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之现在开庭栏目,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杨洪逵先生点评。
  [55]理论界也有持该观点者,认为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但实际上是对买卖合同的担保,具有较强的保证性质,因而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但保险法没有具体规定时,应当适用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参见汪治平著:《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者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7期,第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