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若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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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若干问题,全文11页约10000字论述翔实 [摘要] 1、法律行为的附款不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条款,而是限制法律行为中特定行为条款效力的条款。2、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唯一标志。在逻辑上,并非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而是合同自生效起成立。3、附期限法律行为之期限与非附期限法律行为之履行期限,区别在于:前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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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若干问题
全文11页 约10000字 论述翔实
[摘要]
1、法律行为的附款不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条款,而是限制法律行为中特定行为条款效力的条款。2、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唯一标志。在逻辑上,并非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而是合同自生效起成立。3、附期限法律行为之期限与非附期限法律行为之履行期限,区别在于:前者之义务是持续性给付义务,后者之义务是一次性给付义务。4、应区别给付关系已定之债权和给付关系待定之债权。民法学提出期待权概念,是为了表示给付关系待定之债权。5、所谓预期违约否定了合同的维持效力,是实际违约,可称期前违约。
[关键词]附款 条件 期限 负担
部分注释
[36]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09页。
[37]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10页。
[38]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84页。
[39] 转引自梁海静:《预期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的比较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
全文11页 约10000字 论述翔实
[摘要]
1、法律行为的附款不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条款,而是限制法律行为中特定行为条款效力的条款。2、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唯一标志。在逻辑上,并非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而是合同自生效起成立。3、附期限法律行为之期限与非附期限法律行为之履行期限,区别在于:前者之义务是持续性给付义务,后者之义务是一次性给付义务。4、应区别给付关系已定之债权和给付关系待定之债权。民法学提出期待权概念,是为了表示给付关系待定之债权。5、所谓预期违约否定了合同的维持效力,是实际违约,可称期前违约。
[关键词]附款 条件 期限 负担
部分注释
[36]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09页。
[37]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10页。
[38]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84页。
[39] 转引自梁海静:《预期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的比较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