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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文共27页 19415字中文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性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正式以立法形式规定以来,便引起颇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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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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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本文共27页 19415字

中文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性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正式以立法形式规定以来,便引起颇多争议。司法中,在查处贪污、贿赂及挪用公款等犯罪过程中,发现犯罪人还拥有与其合法收入相差巨大的财产,犯罪人拒不说明来源,而又确实查不出其真实来源,司法人员虽然很有把握可推定其为非法所得,然而也只能对此发出无奈的叹息。立法上,基于功利而救济司法之无奈,即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虽有有罪推定之嫌,却也难以顾及。
本罪具有如下的构成特征: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的廉洁性。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的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具体包括2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的财产或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二是行为人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来源合法。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合法,包括拒不说明财产来源合法,也包括故意编造来源的合法途径,但经调查予以否定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由控诉方即检察机关履行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的事实,调查这个事实的责任,只能由检察机关承担。本罪应该存在自首,自首制度规定在我国刑法总则之中,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减少国家在抓获、侦查犯罪方面的消耗,节约司法资源等,应适用于刑法中所有的罪名。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过轻,容易导致重罪轻判,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故意隐瞒和拒不交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 因此越来越多的人们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产生了质疑,认为这项罪名不过是犯罪分子的一把保护伞而已。为了有力打击罪犯,重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威信,建议适当加大主刑处罚力度、完善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竭力减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使用。加大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罪的侦查力度。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前言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
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的概念
1.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由来
1.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分析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
2.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客体
2.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2.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
2.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
3.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问题
3.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停止形态
3.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问题
3.4、本罪是否存在自首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4.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
4.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 马克昌 刑法学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2] 陈兴良著 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违法违纪犯罪的政策法律界限与认定处理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5
[3] 贾平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中央政法干部学院学报 2000
[4] 钱舫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政法论坛 2001
[5] 崔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解读 天津商学院学报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