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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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全文约6200字论述翔实[摘 要]本文从动产抵押制度的产生入手,着重论述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方式选择、登记对抗效力、登记公信力以及由登记产生的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问题。 [关键词]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登记对抗 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传统认为,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至于动产,在担保物权方面,只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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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全文约6200字 论述翔实
[摘 要]本文从动产抵押制度的产生入手,着重论述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方式选择、登记对抗效力、登记公信力以及由登记产生的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问题。
[关键词]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登记对抗
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传统认为,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至于动产,在担保物权方面,只可设定以移转占有为要件的质权或在特定情况下发生法定的留置权。留置权为法定物权,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一定条件下,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其在实务中较为少见,故不具有重要性,而动产质权,作为动产担保的传统方法之一,系指因担保债权,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并可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部分注释
[11]刘春堂:《动产担保交易法研究》台湾出版社1992年版,第37页。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
[1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三民书局出版社1996年版,第273页。我国台湾司法实务研究结果采此说。
[14]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第394~395页;王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70页。
[15]王泽鉴认为:动产登记意义在于对抗第三人,而非产生公信力。理由是:在形式登记主义中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而非成立和生效,因此善意第三人可凭借善意取得制度保护自己,规定公信力实无必要。
全文约6200字 论述翔实
[摘 要]本文从动产抵押制度的产生入手,着重论述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方式选择、登记对抗效力、登记公信力以及由登记产生的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问题。
[关键词]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登记对抗
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传统认为,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至于动产,在担保物权方面,只可设定以移转占有为要件的质权或在特定情况下发生法定的留置权。留置权为法定物权,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一定条件下,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其在实务中较为少见,故不具有重要性,而动产质权,作为动产担保的传统方法之一,系指因担保债权,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并可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部分注释
[11]刘春堂:《动产担保交易法研究》台湾出版社1992年版,第37页。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
[1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三民书局出版社1996年版,第273页。我国台湾司法实务研究结果采此说。
[14]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第394~395页;王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70页。
[15]王泽鉴认为:动产登记意义在于对抗第三人,而非产生公信力。理由是:在形式登记主义中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而非成立和生效,因此善意第三人可凭借善意取得制度保护自己,规定公信力实无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