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传贳权、不动产质权之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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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传贳权、不动产质权之比较,—兼论中国物权法上规定典权的必要性全文15页约17000字论述翔实 内容提要:典权作为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与韩国的传贳权及日本的不动产质权既有差异,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它们在用益功能和担保功能兼具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国物权法制定中,应保留典权为宜,并应对其加以完善,完善的基本考虑是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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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传贳权、不动产质权之比较—兼论中国物权法上规定典权的必要性
全文15页 约17000字 论述翔实
内容提要:典权作为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与韩国的传贳权及日本的不动产质权既有差异,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它们在用益功能和担保功能兼具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国物权法制定中,应保留典权为宜,并应对其加以完善,完善的基本考虑是扩张其适用范围,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赋予典权一定的担保功能。立法上不妨借鉴传贳权、不动产质权之长,许可当事人通过约定并经登记设立用益性和担保性并重的典权,此类典权中的规则可以准用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
关键词:典权 传贳权 不动产质权 物权法
部分注释
[43][43] 参见马新彦:《典权制度弊端的法理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1期。
[44][44] 米健:《典权制度比较研究》,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45][45] 参见何山:《物权法制定之焦点》,载孟勤国、黄莹主编:《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第33页。
[46][46] 当时的立法理由是:“谨按我国之有典权,由来已久,此种习惯,各地均有,盖因典仅用找贴之方法,即可取得所有权,非若不动产质于出质人不为清偿时,需将其物拍卖,而就其卖得价金内扣还,手续至为繁复。且出典人于典物价格低减时,尚可抛弃其回赎权,与典物价格高涨时,可主张找贴之权利,有自由伸缩之余地,实足以保护经济上的弱者。故本法特设本章之规定。”林纪东等编辑:《新编六法参照法令判解全书》,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381页。
[47][47] 依此设计,笔者认为将侧重于用益性和担保性的两种“典”分别称为“典用权”和“典质权”,似乎更为妥贴。
[48][48]米健:《典权制度比较研究》,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全文15页 约17000字 论述翔实
内容提要:典权作为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与韩国的传贳权及日本的不动产质权既有差异,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它们在用益功能和担保功能兼具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国物权法制定中,应保留典权为宜,并应对其加以完善,完善的基本考虑是扩张其适用范围,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赋予典权一定的担保功能。立法上不妨借鉴传贳权、不动产质权之长,许可当事人通过约定并经登记设立用益性和担保性并重的典权,此类典权中的规则可以准用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
关键词:典权 传贳权 不动产质权 物权法
部分注释
[43][43] 参见马新彦:《典权制度弊端的法理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1期。
[44][44] 米健:《典权制度比较研究》,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45][45] 参见何山:《物权法制定之焦点》,载孟勤国、黄莹主编:《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第33页。
[46][46] 当时的立法理由是:“谨按我国之有典权,由来已久,此种习惯,各地均有,盖因典仅用找贴之方法,即可取得所有权,非若不动产质于出质人不为清偿时,需将其物拍卖,而就其卖得价金内扣还,手续至为繁复。且出典人于典物价格低减时,尚可抛弃其回赎权,与典物价格高涨时,可主张找贴之权利,有自由伸缩之余地,实足以保护经济上的弱者。故本法特设本章之规定。”林纪东等编辑:《新编六法参照法令判解全书》,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381页。
[47][47] 依此设计,笔者认为将侧重于用益性和担保性的两种“典”分别称为“典用权”和“典质权”,似乎更为妥贴。
[48][48]米健:《典权制度比较研究》,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