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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和立法问题,全文10页约9600字论述翔实摘要:优先权是指依据债权的性质,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先于抵押权人受清偿的权利。各国立法基本上将优先权分为四类,即针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针对特定不动产的优先权、针对一般动产的优先权以及针对一般不动产的优先权。优先权体现的是某些债权特别的效力,而不是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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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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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和立法问题

全文10页 约9600字 论述翔实

摘要:优先权是指依据债权的性质,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先于抵押权人受清偿的权利。各国立法基本上将优先权分为四类,即针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针对特定不动产的优先权、针对一般动产的优先权以及针对一般不动产的优先权。优先权体现的是某些债权特别的效力,而不是与物权或债权等同的权利。我国民法中优先权制度的构建应解决如下问题:优先权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优先权制度自身的结构;优先权的登记制度;优先权的顺位。

  关键词:优行权制度 分类 性质 立法模式

  优先权制度源于古罗马法。古罗马法中“法定设定的担保物权”被认为是优先权制度的早期称谓和表现形式,是民法上优先权制度的雏形。①现代意义上的优先权制度始于《法国民法典》,继而被《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移植,并且在各国的民法中表现出较高程度的一致性。我国民法中尚没有完整的优先权制度,但有一些具体优先权的零散规定。随着我国物权法立法工作的开展,优先权制度的研究日益受到民法学者的重视。本文在考察各国优先权立法的基础上,对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技术、结构及其性质进行初步探讨,并就我国民法中优先权制度的构建提出初步的建议,以供商榷。

部分注释

  [26]法国学者Cabrillac认为从优先权的两个特点即法定性以及根据债权的性质授予性应该引申出第三个特点-当然生效,债权人不必办理什么手续(即公告)。参见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页。

  [27] 参见申卫星:《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

  [29]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2110条、《日本民法典》第338条第1款。

  [30] 惟一的例外是共益费用的先取特权。作为一种一般先取特权,共益费用可优先于受其利益的债权人的其他先取特权行使。参见《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