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若干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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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若干问题研究,全文约11000字 论述翔实内容提要:本文结合抵押担保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抵押立法中若干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剖析了立法之不足,其中重点对不动产抵押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论述,提出了完善我国抵押担保立法的建议。文章的主要观点包括:应区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益性收回与惩罚性收回对抵押权的影响;应允许集体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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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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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若干问题研究

全文约11000字 论述翔实

内容提要:本文结合抵押担保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抵押立法中若干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剖析了立法之不足,其中重点对不动产抵押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论述,提出了完善我国抵押担保立法的建议。文章的主要观点包括:应区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益性收回与惩罚性收回对抵押权的影响;应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应建立抵押期间制度;应规范房地产期权抵押;应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关键词:抵押 抵押权 担保 不动产抵押

  抵押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民法制度,在罗马私法中即已存在。现代社会中,抵押担保是财产担保的最主要方式,有“担保之王”之称。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都对抵押担保制度作了规定,成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主要渊源。抵押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达成、维护市场信用等,都具有极大的意义。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现行担保立法中有关抵押制度的规定还存在诸多不科学、不完善之处,影响了抵押担保制度功效的发挥。本文拟就抵押担保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将来完善我国的担保立法有所裨益。

部分注释

 12 [台]刘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353页。

  13 翟云岭著《论抵押期限》,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2期。

  14 黄建中主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新释与例解》,同心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页。

  15《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债权因10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及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不行使而消灭。该条款认可了包括抵押权在内的其他财产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并规定了20年的时效期间。第397条规定,非债务人或抵押人,就抵押的不动产实行具备了取得时效必要条件的占有时,抵押权因此而消灭。依照本条,抵押权得因取得时效之完成而消灭。

  16 在我国台湾地区,设有除斥期间制度。台湾《民法典》第880条规定:“以抵押权担保之债权,其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灭,如抵押权人于消灭时效完成后5年间不实行抵押权,则其抵押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