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管理社区矫正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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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管理社区矫正的思考,全文约6000字 论述翔实 说是级别  [摘要]:在一些国家,社区矫正的管理是由法院系统来承担,我国也出现了由法院监督管理缓刑、假释人员的探索,这说明由法院管理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分析法院对社区矫正管理的优势,探索设立由法院管理的模式,对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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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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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管理社区矫正的思考

全文约6000字 论述翔实 说是级别

  [摘要]:在一些国家,社区矫正的管理是由法院系统来承担,我国也出现了由法院监督管理缓刑、假释人员的探索,这说明由法院管理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分析法院对社区矫正管理的优势,探索设立由法院管理的模式,对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院;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管理模式

  我国目前正大力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但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设置存在很多问题,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对五种非监禁的刑罚措施的执行,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体制基本确立了“两个主体”的试点方针,即根据现行法律,公安机关是“执法主体”,由司法行政部门担当日常“工作主体”。这种所谓的“两个主体”的运作模式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执行效率,本文试从法院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角度,借鉴国外已有的经验,分析国内法院管理社区矫正的探索,探讨在我国由法院管理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由法院管理社区矫正的设想,以供讨论。


部分参考文献

  [8]吴宗宪等著《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461-462页。
  [9]《开发区法院为缓刑犯建档,法官和犯人间的沟通更紧密——监外管理导入“社区矫正”》,《无锡日报》2004年03月10日。
  [10]《这样假释不妥》,《法制日报》2004年1月6日。
  [11]《上海长宁法院试行社会服务令一周年专题》,《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年3期。
  [12][13]刘强《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弊大于利》,《法学》,2005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