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法院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比较与定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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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法院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比较与定位,法院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比较与定位  摘要:尽管有学者认为,我国已现实地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文章认为中国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现实方式仍然是司法解释。文章在对国外,特别是美国和德国法院参与公共政策形成的方式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中国法院参与公共政策形成的方式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国法院既不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也不能以违宪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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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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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比较与定位

  摘要:尽管有学者认为,我国已现实地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文章认为中国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现实方式仍然是司法解释。文章在对国外,特别是美国和德国法院参与公共政策形成的方式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中国法院参与公共政策形成的方式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国法院既不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也不能以违宪审查的方式参与公共政策形成,判例是法院参与公共政策形成的最佳方式。

  关键词:法院 公共政策 司法解释 判例 违宪审查

  按哈耶克的理解,立法面向未来、行政立足于当下、而司法着眼于历史。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欧陆国家的法官谨慎地行使其解决纠纷的权力。这主要因为欧陆国家的政治制度是按照洛克与卢梭的议会至上的理念设计的,人民普选产生的立法机关——议会是代表人民的意志的机关,也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曾任法官的孟德斯鸠敏锐地认识到议会至上与人民主权思想之不足,提出了权力制约的三权分立理论。孟德斯鸠的政治理念最终在大西洋彼岸的美国开花结果。不仅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得以实现,而且自马歇尔法官始,经过几代法官们前赴后继的努力,司法权得到空前的扩张,司法在公共政策制定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功能。战后德国,开始注重以其他权力制约和约束立法权、行政权,并因此设立了宪法法院。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中最早实现法典化的法国,在原来成立的撤消法院的基础上进一步成立了宪法委员会,并在较大程度上介入国家的公共政策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学者提出中国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不能仅仅满足于个案的纠纷解决,同时应当在公共政策形成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本文力图在对法院参与政策形成方面的域外比较的基础上,反思性地探讨中国法院参与公共政策形成时,面临的诸多限制,并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参与公共政策形成之方式。

部分参考文献及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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