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制度之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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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制度之规定,全文约10000字论述翔实内容提要:本文在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理论及实施效果进行考证的基础上,认为动产抵押制度与让与担保制度在功能、设立方法、公示方法和公示效力等方面是完全相同的,动产抵押本身就是由让与担保制度演变而来的,它不过是让与担保的变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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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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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制度之规定

全文约10000字 论述翔实

内容提要:本文在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理论及实施效果进行考证的基础上,认为动产抵押制度与让与担保制度在功能、设立方法、公示方法和公示效力等方面是完全相同的,动产抵押本身就是由让与担保制度演变而来的,它不过是让与担保的变态形式。动产抵押制度的创设,不仅未能完全取代让与担保,反而造成了抵押权理论的混乱,破坏了民法物权编体系的完整性。因此,作者主张,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应当废除动产抵押制度,完全用让与担保制度取而代之。在我国,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既没有共存的空间,也没有共存的必要,更没有共存的平台。

  关键词:动产抵押、让与担保、存废思考

  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担保物权作为民法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受到人们的应有关注,而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制度的核心,其设计水平如何,将直接决定着担保物权立法的成败。从全国人大法工委2002年12月提交给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所拟订的条款来看,似乎主张继续沿用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的作法,将抵押权的标的物扩及动产之上,并主张在规定动产抵押的同时,设专章规定让与担保制度。[1]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动产抵押的功能是什么?实施效果如何?它与让与担保制度有无区别?如果在立法上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后,还有无必要再规定动产抵押制度?我国学者对之深入探讨者甚少。笔者不揣陋见,拟就上述问题,结合各国立法例,谈一点个人看法,以期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部分注释

  [28] 顾长浩:《论日本的让渡担保制度》,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9—531页。

  [29] [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0—261页。

  [30]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9—900页。

  [31] [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第219—220页。

  [32] [日]近江幸治:《日本民法的展开-特别法担保法》,段匡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7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年版,第394—3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