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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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全文约6000字 论述翔实容提要: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人的担保责任与物的担保责任平等,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在其应分担责任的范围内求偿。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物上保证人应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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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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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全文约6000字 论述翔实

容提要: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人的担保责任与物的担保责任平等,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在其应分担责任的范围内求偿。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物上保证人应分担责任的限度内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人的担保的,物上保证人在保证人应分担责任的限度内免除担保责任。

  关键词: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优先受偿、求偿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同为债权保障的担保手段。人的担保是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全部责任财产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以保证担保为其基本形式。保证关系中,“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又称保证人。物的担保是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三种,但在解释上,物的担保不以上述三种方式为限,凡民法规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性质的物的担保,如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均在其列。[①]物的担保关系中,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又称物上保证人。

部分参考文献

  [⑨]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台湾1981年版,第856—857页。

  [⑩]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台湾1993年增订三版,第361页。

  [11]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台湾1981年版,第857页。

  [12]参见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