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公示看动产抵押物的转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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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公示看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全文14页约12000字论述翔实 内容摘要:恶意抵押人在未告知抵押权人和善意受让人的情况下将抵押动产转让的,在被担保的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是让设定在先的抵押权得以实现还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是个法律所面临的难题。此难题是将抵押制度引入动产领域后没有解决抵押权公示所引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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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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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公示看动产抵押物的转让

全文14页 约12000字 论述翔实

 内容摘要:恶意抵押人在未告知抵押权人和善意受让人的情况下将抵押动产转让的,在被担保的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是让设定在先的抵押权得以实现还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是个法律所面临的难题。此难题是将抵押制度引入动产领域后没有解决抵押权公示所引发的问题。本文对解决此难题的九个制度设计进行一一分析后提出自己的建议,即只有把动产抵押物的范围限制在一定数额的准不动产上,然后在动产领域也实行物权变动的强制登记。

  关键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物权公示方式、登记要件主义

部分注释

 [21]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37页。

  [22]参见赵志军:《动产抵押后抵押物转让的效力》,载《研究生法学》,2001年第2期。

  [23]其实传统民法和各国立法已经把准不动产视为动产中的“异类”,对其规定更接近于不动产。

  [24] 如10000元人民币。此数额的大小的确定要根据社会经济具体情况,但无论怎样都只是技术设计而不再是价值、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