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doc

约8页DOC格式手机打开展开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全文约8000字论述翔实论文摘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做了规定,规定医疗侵权案件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文就医疗侵权举证倒置从医院方、患方、法院方等6个方面进行分析:从“防御性医疗”的出现看医疗侵权举证倒置;从医患关系看医疗...
编号:10-25175大小:45.50K
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内容介绍

此文档由会员 花季永驻 发布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全文约8000字 论述翔实

论文摘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做了规定,规定医疗侵权案件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文就医疗侵权举证倒置从医院方、患方、法院方等6个方面进行分析:从“防御性医疗”的出现看医疗侵权举证倒置;从医患关系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司法解释的基础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司法解释权与立法权看医疗侵权看举证责任倒置;从法官的自由心证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医方“举证难”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如何从根本上、制度上防范和减少纠纷是一个我们应该努力的方面,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应该予以摒弃。可以肯定地讲,完全不发生医疗纠纷是不可能的,任何国家都做不到,既然医疗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那么从制度设置上就应当着眼于化解风险、化解矛盾、理性处理纠纷。笔者认为,要想解决目前存在的非常尴尬的医患关系,需要从规范和制度层面上来解决。综上我们认为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取消;若认为完全取消不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可在取消的同时单列一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应首先举证,再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若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审判人员可以综合全案情况确定责任”,我们认为医疗侵权案件这样分配举证责任足以起到保护患者的作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样分配举证责任也只是现行医疗体制下的权宜之计,不应作为今后民事证据法分配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依据。

关键词: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在第四条第(八)款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已于2002年4月1日执行。本司法解释对实践中迫切需要明确的有关证据问题作了规定,其中包括对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做了规定,规定医疗侵权案件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亦即众说纷纭的“举证责任倒置”。

部分参考文献

12、蒋德海:《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践思考》,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1期。
13、江伟主编,《常见医疗事故的鉴识与纠纷处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版。
14、董峻、赵建华:《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纠纷诉讼的影响》,载于《医学与哲学》,2002年7月第23卷第7期。
15、陈彬:《论医疗安全》,载于《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5月第11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