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论隐私权在公众人物中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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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论隐私权在公众人物中的适用,共11页,字数总计:4948论文题目:论隐私权在公众人物中的适用摘要: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其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号召力和政治、文化各方面的权力乃至某些特权,都不是普通公民所能享有的。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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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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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页,字数总计:4948
论文题目:论隐私权在公众人物中的适用

摘 要: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其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号召力和政治、文化各方面的权力乃至某些特权,都不是普通公民所能享有的。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

关键词:名誉权;隐私权;知情权
Topic: Privacy in public figures of the application
Abstract: Public figures as a special group in society, their social awareness, attention,, rallying, and political, and cultural aspects of power and even some of the privileges ordinary citizens could not enjoy. 18 III of the Constitution provide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violable personal dignity of citizens." Moral rights of citizens, including students
Keywords: Right to life, health, health rights, the right name, portrait, reputation and privacy.
目 录
摘 要 2
Abstract 3
1 隐私权在我国的现状 5
2 隐私权的含义及渊源 5
3 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 6
3.1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的起源 6
3.2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具有绝对保密性和相对公开性性双重特性。 6
3.3公众隐私权公开内容的范围的确定 7
3.4具体法律规范的构想 7
3.5残疾人、贫困生等作为特殊公众人物对其隐私权的保护 8
参考文献 10
致 谢 11
1 隐私权在我国的现状
网络,一个新时代的代名词,网络给我们带来了许多的惊奇,有了它我们对世界的信息可以在瞬间知晓,有了它我们的交流变得更加的畅通,有了它我们的生活更加的精彩,然而,事物总是有它的两面性,网络在如此发达的同时,又带来了人们隐私的肆无忌惮的泄露,“人肉搜索”曾经成为了世界为之害怕的事物,那我们应该如何应用我们的隐私权呢?
而且长此以往,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将会分崩离析,随之而来的便是道德上的缺陷日益加深。由此,人们终于在种种困境和无奈之下,开始给予隐私权越来越多的关注,对隐私权的呼吁一浪高过一浪,因此在我国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迫在眉睫。
2 隐私权的含义及渊源
尽管在我国隐私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对于这个产生于西方、并在西方发展日趋完善的概念,大部分人还是一个有些陌生的概念。而实际上,隐私权在法学领域是一个古老的话题。
那么,什么是隐私权呢?国内外学者也各有其说。而几个代表性观点,简述如下。
(1)美国的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隐私权》一文中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2)日本有的学者认为,“所谓隐私权,可以说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的权利”。
(3)台湾学者吕光生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居住,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者,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
而在我国,隐私权较为通常的解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3 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
3.1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的起源
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 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 如知名人士、明星等。
3.2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具有绝对保密性和相对公开性性双重特性。
隐私权在我国现行民法中尚未有较为其单独的、明确的规定,而仅仅是把它放在名誉权中加以阐述,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说明隐私权属于人格权,那么它一定具有人格权的通性之一的绝对性,这在立法中是绝对毋庸置疑的。
但是,同时作为有相对特殊身份的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权也应该具有某些方面的相对公开性性。如2010年2月28日,一部被认为是广西某市烟草局局长的日记在网上引起极大轰动,被各大网站疯传。网友看后评价,日记主人的中心工作是喝酒,其次是玩女人,日记不异是一部新的官场现形记。网友“含仙子”2月28日在天涯社区发帖展示的“局长日记”,包括从2007年9月24日至2008年1月31日每天日记,以及之后的5篇,共计145篇,每篇一般几十字。网友评价日记“非常简练,但真实生动,文笔流畅,充分刻画人物内心世界,尤其是细节描述得较好”。在该事件中,日记作为承载隐私的一个最为广泛并最为大众熟知的载体,在确定是否为隐私的证明力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如果依照隐私权的绝对性原理去推断,该日记的流传并且广泛被媒体大众所传播的行为毫无疑问是侵犯了该官员的隐私权,但同时,作为一个公众人物的官员,接受各国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又是必须履行的义务,那么在这种时候,当权力和义务发生了冲突的时候,应该怎样选择?这种时候,就应该鉴于被侵权者的特殊身份,赋予隐私权一种相对公开的特性,即公众人物的隐私相对部分公开。如《民商法论丛》作者就提出,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保护应当弱化保护。其理由是:他们已经从自己的角色中,在社会的普遍尊重、实现抱负、成就感、物质待遇四个方面得到了足够的报偿。
3.3公众隐私权公开内容的范围的确定
在我国,公民的公生活和私生活通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公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