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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全文约9000字论述翔实  [摘要]随着《立法法》的出台和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审查备案室的成立,预示着备案已经从一种程序性的登记制度演变为一种对立法的审查方式,即“备案审查”。但是备案审查制度面临着不少的缺陷:备案机关缺乏审查权;备案审查决定的冲突;备案审查性质的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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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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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

全文约9000字 论述翔实

  [摘要]随着《立法法》的出台和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审查备案室的成立,预示着备案已经从一种程序性的登记制度演变为一种对立法的审查方式,即“备案审查”。但是备案审查制度面临着不少的缺陷:备案机关缺乏审查权;备案审查决定的冲突;备案审查性质的模糊;备案机关缺乏上位法解释权等等。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事先审查制度来予以完善。

  [关键词]备案审查,改变或撤销,上位法解释权,事先审查

  备案的原意是备查,即备份在案,以供查考。这种意义上的“备案”与“登记”的性质相同,在我国法律中非常普遍。在立法领域中,现行宪法第100条首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虽然宪法第67条同时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即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权。但是,仅从字面含义上来,并看不出第100条的“备案”与第67条的“审查”之间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部分注释

  [4]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5] 虽然《立法法》第88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可以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但并未指出这种改变或撤销发生在何时,而且《立法法》也未规定法律应当备案,可见,法律并非备案审查的范围。
  [6]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第8条规定,专门委员会对备案的法规认为需要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经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研究,报秘书长同意后,进行审查。
  [7]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1页。
  [8] 2003年5月,俞江等三位法学博士就国务院于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合宪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最终2003年6月,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但是,就三位博士的审查建议本身而言,并未见常委会作出任何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