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入宪初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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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入宪初论,全文约3000字 论述翔实  [摘要]  摘要:现行《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仅仅表明为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而(依法)治国。这不仅存在语义重复,而且未能为依法治国归属于更高层次的目标取向。可以认为,依法治国是手段,构建和谐社会是目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得以支持这一认识。应该将《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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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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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入宪初论

全文约3000字 论述翔实

  [摘要]
  摘要:现行《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仅仅表明为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而(依法)治国。这不仅存在语义重复,而且未能为依法治国归属于更高层次的目标取向。可以认为,依法治国是手段,构建和谐社会是目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得以支持这一认识。应该将《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和谐社会 《宪法》第五条第一款 依法治国 立法目标取向 修宪

  虽然笔者在先前拙文《和谐社会之法学反思》和《为什么“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法学概念?》中提出并论证和谐社会虽然不是法学概念或者法律概念,但它并非不能被载入宪法。本文与前述二文所反映的作者观点并不矛盾。因为法律、尤其是宪法不可能仅仅是由纯粹的法学概念构成。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价值追求,或者作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理想,和谐社会也可以被载入宪法。《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联系“和谐社会”,可以认为该款在立法价值定位和立法语言表达方面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该款予以修改。

部分注释

  1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载邓正来主编:《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142页。
  2附及:《宪法》第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在此前提下,依法治国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依法治国,我们所建设的和谐社会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和谐社会。就此而言,条文此处“社会主义”似为赘语。当然,从体系解释来看,为了强调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宪法》第五条第一款重复以“社会主义”为限定词也未尝不可。再者,《宪法》其他条文也强调使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表述。考虑到这些以及其他现实情况,此处还是保留“社会主义”之表述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