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入宪初论.doc

约3页DOC格式手机打开展开

和谐社会入宪初论,全文约3000字论述翔实  [摘要]现行《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仅仅表明为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而(依法)治国。这不仅存在语义重复,而且未能为依法治国归属于更高层次的目标取向。可以认为,依法治国是手段,构建和谐社会是目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得以支持这一认识。应该将《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
编号:5-25498大小:30.00K
分类: 论文>社会学论文

内容介绍

此文档由会员 香烟无味 发布

和谐社会入宪初论

全文约3000字 论述翔实

  [摘要]现行《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仅仅表明为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而(依法)治国。这不仅存在语义重复,而且未能为依法治国归属于更高层次的目标取向。可以认为,依法治国是手段,构建和谐社会是目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得以支持这一认识。应该将《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和谐社会,《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依法治国,立法目标取向,修宪

  虽然笔者在先前拙文《和谐社会之法学反思》和《为什么“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法学概念?》中提出并论证和谐社会虽然不是法学概念或者法律概念,但它并非不能被载入宪法。本文与前述二文所反映的作者观点并不矛盾。因为法律、尤其是宪法不可能仅仅是由纯粹的法学概念构成。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价值追求,或者作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理想,和谐社会也可以被载入宪法。《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联系“和谐社会”,可以认为该款在立法价值定位和立法语言表达方面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该款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