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之批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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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之批判,全文约10000字论述翔实  内容提要:两性的生物性差异与性别的法律地位的无关性表明,法律基于性差异之上的归类与等级区分只是反映了男权文化的偏见和不正确的旧习。性别平等的公理性缘于人类平等的普遍性,人区别于其他“物种特性”的“人的本性”就是性别平等的“最终根据”。至于如何实现性别平等,女权主义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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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论文>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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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之批判

全文约10000字 论述翔实

  内容提要:两性的生物性差异与性别的法律地位的无关性表明,法律基于性差异之上的归类与等级区分只是反映了男权文化的偏见和不正确的旧习。性别平等的公理性缘于人类平等的普遍性,人区别于其他“物种特性”的“人的本性”就是性别平等的“最终根据”。至于如何实现性别平等,女权主义存在同一平等理论与差异平等理论的争论。而无论是同一平等抑或是差异平等,都是通过赋予妇女法律权利的方法。这种法律方法由于不能改变传统法律的结构性环境而使性别平等的法律在现实中得以消减。因此,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必须是重新审视而不是回避传统法律上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划分的结构。

  关键词: 性别平等,同一平等,差异平等,法律结构环境

  在女权主义追求性别平等的运动中,性别平等的思想与要求不断地受到传统男权文化的诘难。男权文化以两性的自然差异作为支持其性别等级的生物性理由强烈地回应着妇女对性别平等的正当性要求。但是,性别之间的真正差别并不是生物上的区别,而是结构化的性别的区别。[2]两性生物学上的区别与性别的法律地位并不具有相关性。这种无关性表明,法律基于性差异之上的归类与等级区分只是反映了男权文化的偏见和不正确的旧习。平等若仅限于男性,那么它就不是一个普遍性的原则。[3] 人区别于其他“物种特性”的“人的本性”就是我们有权享有平等的“最终根据”。[4]在如何实现性别平等的问题上,女权主义存在同一平等和差异平等两种进路,但这两种进路是否能真正实现性别平等?笔者拟从这一反思性问题出发,指出两种进路之局限性,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性别平等的最终法律进路。

部分注释

  [40] [英]安德鲁•甘布尔:《政治与命运》,胡晓进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41] 参见[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207页。
  [42] 参见引自[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候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9页。
  [43] 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44] 参见[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下),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出版,第6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