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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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全文约5000字论述翔实 内容提要:确立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应立足于两个前提:一是不能突破目前的政治体制的框架,不能对执政党的至高权威产生威胁,否则只能是空想;二是应与目前《宪法》及《立法法》已经规定的违宪审查机制相结合。因此,本文提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进行...
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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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
全文约5000字 论述翔实
内容提要:确立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应立足于两个前提:一是不能突破目前的政治体制的框架,不能对执政党的至高权威产生威胁,否则只能是空想;二是应与目前《宪法》及《立法法》已经规定的违宪审查机制相结合。因此,本文提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的制度设计,审查方式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审查范围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性文件,政党的政策方针,及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违宪行为。
关键词: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委员会
有关如何确立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近十数年来一直是我国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热点,从概念之争①,到制度模式的选择②,无不聚讼纷纷。显然,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在宪政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已达一致,毋需赘言。而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也已成为学者们的共识。但是,笔者认为,论证确立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及其制度方案,必须立足于二个前提,一是不能突破目前的政治体制的总体框架,任何制度设计都不得对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政的至高权威构成威胁,否则只能是空想;二是应与目前我国《宪法》及《立法法》已经确立的违宪审查体制相结合,在如何提高实效上进行局部改进和完善。因此,笔者拟从上述二个前提出发,对完善和确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进行分析和阐述。
部分注释
⑤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载《法学》1998年第4期;胡锦光:《立法法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及不足》,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胡锦光:《从宪法事例看我国宪法救济制度和完善》,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
⑥同⑤包万超文。
⑦同③。
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度、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全文约5000字 论述翔实
内容提要:确立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应立足于两个前提:一是不能突破目前的政治体制的框架,不能对执政党的至高权威产生威胁,否则只能是空想;二是应与目前《宪法》及《立法法》已经规定的违宪审查机制相结合。因此,本文提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的制度设计,审查方式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审查范围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性文件,政党的政策方针,及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违宪行为。
关键词: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委员会
有关如何确立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近十数年来一直是我国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热点,从概念之争①,到制度模式的选择②,无不聚讼纷纷。显然,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在宪政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已达一致,毋需赘言。而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也已成为学者们的共识。但是,笔者认为,论证确立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及其制度方案,必须立足于二个前提,一是不能突破目前的政治体制的总体框架,任何制度设计都不得对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政的至高权威构成威胁,否则只能是空想;二是应与目前我国《宪法》及《立法法》已经确立的违宪审查体制相结合,在如何提高实效上进行局部改进和完善。因此,笔者拟从上述二个前提出发,对完善和确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进行分析和阐述。
部分注释
⑤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载《法学》1998年第4期;胡锦光:《立法法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及不足》,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胡锦光:《从宪法事例看我国宪法救济制度和完善》,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
⑥同⑤包万超文。
⑦同③。
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度、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